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60141844号“天天旅居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95133号
2022-09-14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60141844 |
申请人:中机纵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权唐(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41844号“天天旅居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403849号“天天视听”商标、第3842563号“天天在线”商标、第8889400号“天天美妆网”商标、第9136575号“天天校园”商标、第9664220号“天天影音”商标、第12752547号“天天秀场”商标、第15191346号“天天管理 T&T”商标、第15704304号“天天装修”商标、第36935460号“天天鉴宝TIANTIAN JIANBAO”商标、第17511360号“天天货源tiantianhuoyuan”商标、第15147849号“天天特卖 ZHE 800”商标、第56398872号“天天造字”商标、第57031140号“天天拍车 闪电卖高价”商标、第46218630号“天天手绘”商标、第52463840号“天天剪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在文字构成、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已经广泛宣传及使用,有广泛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书、APP软件截图、广告宣传页、广告合同、建设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十二尚处于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中。引证商标一、十二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四的专用权止于2022年5月27日,现处于宽展期内。引证商标十三尚处于驳回复审审查程序中。引证商标十五在驳回复审审查程序中被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十五已被驳回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天天旅居车”与引证商标一“天天视听”、引证商标二“天天在线”、引证商标三“天天美妆网”、引证商标五“天天影音”、引证商标六“天天秀场”、引证商标七“天天管理 T&T”、引证商标八“天天装修”、引证商标九“天天鉴宝TIANTIAN JIANBAO”、引证商标十“天天货源tiantianhuoyuan”、引证商标十一“天天特卖 ZHE 800”、引证商标十二“天天造字”、引证商标十四“天天手绘”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四相区分。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四是否有效对本案不产生实质影响。引证商标十三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权唐(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41844号“天天旅居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403849号“天天视听”商标、第3842563号“天天在线”商标、第8889400号“天天美妆网”商标、第9136575号“天天校园”商标、第9664220号“天天影音”商标、第12752547号“天天秀场”商标、第15191346号“天天管理 T&T”商标、第15704304号“天天装修”商标、第36935460号“天天鉴宝TIANTIAN JIANBAO”商标、第17511360号“天天货源tiantianhuoyuan”商标、第15147849号“天天特卖 ZHE 800”商标、第56398872号“天天造字”商标、第57031140号“天天拍车 闪电卖高价”商标、第46218630号“天天手绘”商标、第52463840号“天天剪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在文字构成、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已经广泛宣传及使用,有广泛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书、APP软件截图、广告宣传页、广告合同、建设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十二尚处于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中。引证商标一、十二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四的专用权止于2022年5月27日,现处于宽展期内。引证商标十三尚处于驳回复审审查程序中。引证商标十五在驳回复审审查程序中被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十五已被驳回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天天旅居车”与引证商标一“天天视听”、引证商标二“天天在线”、引证商标三“天天美妆网”、引证商标五“天天影音”、引证商标六“天天秀场”、引证商标七“天天管理 T&T”、引证商标八“天天装修”、引证商标九“天天鉴宝TIANTIAN JIANBAO”、引证商标十“天天货源tiantianhuoyuan”、引证商标十一“天天特卖 ZHE 800”、引证商标十二“天天造字”、引证商标十四“天天手绘”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四相区分。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四是否有效对本案不产生实质影响。引证商标十三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