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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635992号“SX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832号
2025-01-17 00:00:00.0
异议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省斯诺普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省斯诺普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2635992号“SX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SX及图”,指定使用于第9类“防事故、防辐射、防火用鞋;印刷电路板”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958618号“XS”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集成电路;半导体”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设计、视觉效果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635992号“SX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省斯诺普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省斯诺普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2635992号“SX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SX及图”,指定使用于第9类“防事故、防辐射、防火用鞋;印刷电路板”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958618号“XS”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集成电路;半导体”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设计、视觉效果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635992号“SX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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