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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319080号“Yaleju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142441号
2024-05-29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48319080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亚萨合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台州市雅乐居门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4月03日对第48319080号“Yaleju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所属的亚萨合莱集团是全球最大的智慧锁具及安防解决方案供货商,被誉为“世界锁王”。目前,由申请人在中国经营和管理亚萨合莱集团旗下世界知名、并拥有一百七十余年历史的“Yale”锁品牌。争议商标与第159921号“YA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62532号“YA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674081号“Ya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在针对本案争议商标的异议程序中,已经作出裁定确认该商标与申请人“YALE”商标构成近似。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及其在先商标的情况下,仍然申请注册多件与之高度近似的商标,其行为具有攀附他人商誉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有关“Yale”、“Yale lock”的解释页面;媒体文章打印件;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相关文件;国图检索报告;关于申请人锁具的介绍信息打印件;商标注册证书扫描件及商标注册信息打印件;相关营业执照、企业信息打印件;相关许可文件及翻译;有关亚萨合莱易保中国的报道;经销合同、采购协议、利润表等;企业官网及域名注册信息打印件;备案信息、线下实体店、成功案例的介绍资料;实体店照片、门店信息统计表、宣传照片、产品手册等;广告视频、数据汇总统计及报告资料;商标使用授权书及代理商合同;锁具排名的报道;获奖证书照片;相关媒体介绍;各网站有关申请人产品的推荐及评论资料;在先裁定等;被申请人官网页面及其名下商标列表;其他相关的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3月28日经我局异议决定,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门;金属窗;金属标志牌;普通金属艺术品”商品上,有效期限至2031年3月20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在先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锁、门锁、金属门框、金属门板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尚处于我局撤销复审案件审理中,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三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以上引证商标专用权现均属申请人所有。
3、经调取商标档案查明,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时所提交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为五金、室内装潢材料(除危险化学品外)销售,门窗安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和在案证据,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显著识别字母“Yaleju”与引证商标二“YALE”、引证商标三“Yale”在字母构成、排列顺序、视觉外观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时不易区分,以上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门;金属窗;金属标志牌;普通金属艺术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锁、门锁、金属门框、金属门板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场所等方面相近或具有重合性,属于相同类似或关系密切的关联商品。加之,由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Yale”商标在先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且由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经营者,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鉴于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不产生实质影响,故我局不再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进行比对。
二、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我局已支持申请人其他理由,对申请人该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台州市雅乐居门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4月03日对第48319080号“Yaleju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所属的亚萨合莱集团是全球最大的智慧锁具及安防解决方案供货商,被誉为“世界锁王”。目前,由申请人在中国经营和管理亚萨合莱集团旗下世界知名、并拥有一百七十余年历史的“Yale”锁品牌。争议商标与第159921号“YA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62532号“YA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674081号“Ya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在针对本案争议商标的异议程序中,已经作出裁定确认该商标与申请人“YALE”商标构成近似。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及其在先商标的情况下,仍然申请注册多件与之高度近似的商标,其行为具有攀附他人商誉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有关“Yale”、“Yale lock”的解释页面;媒体文章打印件;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相关文件;国图检索报告;关于申请人锁具的介绍信息打印件;商标注册证书扫描件及商标注册信息打印件;相关营业执照、企业信息打印件;相关许可文件及翻译;有关亚萨合莱易保中国的报道;经销合同、采购协议、利润表等;企业官网及域名注册信息打印件;备案信息、线下实体店、成功案例的介绍资料;实体店照片、门店信息统计表、宣传照片、产品手册等;广告视频、数据汇总统计及报告资料;商标使用授权书及代理商合同;锁具排名的报道;获奖证书照片;相关媒体介绍;各网站有关申请人产品的推荐及评论资料;在先裁定等;被申请人官网页面及其名下商标列表;其他相关的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3月28日经我局异议决定,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门;金属窗;金属标志牌;普通金属艺术品”商品上,有效期限至2031年3月20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在先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锁、门锁、金属门框、金属门板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尚处于我局撤销复审案件审理中,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三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以上引证商标专用权现均属申请人所有。
3、经调取商标档案查明,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时所提交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为五金、室内装潢材料(除危险化学品外)销售,门窗安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和在案证据,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显著识别字母“Yaleju”与引证商标二“YALE”、引证商标三“Yale”在字母构成、排列顺序、视觉外观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时不易区分,以上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门;金属窗;金属标志牌;普通金属艺术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锁、门锁、金属门框、金属门板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场所等方面相近或具有重合性,属于相同类似或关系密切的关联商品。加之,由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Yale”商标在先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且由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经营者,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鉴于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不产生实质影响,故我局不再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进行比对。
二、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我局已支持申请人其他理由,对申请人该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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