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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021894号“NERERS.A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31611号
2019-02-15 00:00:00.0
申请人:深圳市娜尔思时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思想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君研服装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5月17日对第16021894号“NERERS.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的第1438071号“娜尔思NAERSI及图”商标、第4255729号“NAERSI”商标、第7248912号“NAERSI LING及图”商标、第10823611号“NAERSIL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商标经过长期使用与宣传,为广大消费者所熟悉,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应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完全近似,其注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三、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四、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商标的情况下,依然进行了抢注,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具有明显恶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及打印件):
1、关于认定“娜尔思NAERSI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
2、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证书;
3、被申请人企业信息截图;
4、商标局针对其他商标作出的不予注册决定书;
5、企业官网截图等。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6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2月28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帽、袜、手套(服装)、领带、腰带、婚纱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6年2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由深圳青睐时装实业有限公司于1999年5月11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00年8月28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经变更及转让,现商标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20年8月27日。
3、引证商标二由深圳市赢家服饰有限公司于2004年9月6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08年4月21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上。经变更及转让,现商标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4月20日。
4、引证商标三由深圳市赢家服饰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12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0年9月28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腰带等商品上。经变更及转让,现商标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商标专用期至2020年9月27日。
5、引证商标四由深圳市赢家服饰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25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7月28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腰带等商品上。经商标局核准,于2018年4月20日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商标专用期至2023年7月27日。
6、申请人的“娜尔思NAERSI及图”商标于2011年曾在商标管理程序中被商标局认定为在服装商品上为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委将适用相关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所指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四、争议商标的注册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五、争议商标的注册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就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帽、袜、手套(服装)、领带、腰带、婚纱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手套(服装)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披肩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腰带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NERERS.AN”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英文“NAERSI”、引证商标二“NAERSI”、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英文之一“NAERSI”、引证商标四“NAERSILING”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在双方当事人地缘关系相近且申请人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提供主体存在一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本身具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自身的构成要素有害于人们共同生活及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或者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情形。
另,鉴于我委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了审理,并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理。申请人提出的其他评审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深圳思想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君研服装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5月17日对第16021894号“NERERS.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的第1438071号“娜尔思NAERSI及图”商标、第4255729号“NAERSI”商标、第7248912号“NAERSI LING及图”商标、第10823611号“NAERSIL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商标经过长期使用与宣传,为广大消费者所熟悉,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应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完全近似,其注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三、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四、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商标的情况下,依然进行了抢注,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具有明显恶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及打印件):
1、关于认定“娜尔思NAERSI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
2、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证书;
3、被申请人企业信息截图;
4、商标局针对其他商标作出的不予注册决定书;
5、企业官网截图等。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6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2月28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帽、袜、手套(服装)、领带、腰带、婚纱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6年2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由深圳青睐时装实业有限公司于1999年5月11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00年8月28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经变更及转让,现商标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20年8月27日。
3、引证商标二由深圳市赢家服饰有限公司于2004年9月6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08年4月21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上。经变更及转让,现商标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4月20日。
4、引证商标三由深圳市赢家服饰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12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0年9月28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腰带等商品上。经变更及转让,现商标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商标专用期至2020年9月27日。
5、引证商标四由深圳市赢家服饰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25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7月28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腰带等商品上。经商标局核准,于2018年4月20日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商标专用期至2023年7月27日。
6、申请人的“娜尔思NAERSI及图”商标于2011年曾在商标管理程序中被商标局认定为在服装商品上为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委将适用相关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所指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四、争议商标的注册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五、争议商标的注册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就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帽、袜、手套(服装)、领带、腰带、婚纱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手套(服装)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披肩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腰带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NERERS.AN”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英文“NAERSI”、引证商标二“NAERSI”、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英文之一“NAERSI”、引证商标四“NAERSILING”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在双方当事人地缘关系相近且申请人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提供主体存在一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本身具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自身的构成要素有害于人们共同生活及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或者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情形。
另,鉴于我委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了审理,并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理。申请人提出的其他评审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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