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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362352号“虫虫之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28230号
2018-07-18 00:00:00.0
申请人:贵州奥斯科尔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362352号“虫虫之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868520号“虫虫BUGBUG”商标、第21130613号“虫虫 5V5”商标、第22008878号“虫虫堂”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三已经无效,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被商标局予以驳回,其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审,故已无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上述商标并存使用在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了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产生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362352号“虫虫之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868520号“虫虫BUGBUG”商标、第21130613号“虫虫 5V5”商标、第22008878号“虫虫堂”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三已经无效,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被商标局予以驳回,其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审,故已无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上述商标并存使用在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了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产生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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