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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442751号“香溪民族XIANGXIMINZU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13916号
2023-01-31 00:00:00.0
异议人:贵州民族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智恒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重庆香溪堂药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民族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重庆香溪堂药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4期《商标公告》第61442751号“香溪民族XIANGXIMINZU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香溪民族XIANGXIMINZU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烈酒(饮料);米酒;烧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鸡尾酒;酒精饮料原汁;葡萄酒;果酒(含酒精);谷物制蒸馏酒精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091989号“民族贡”商标、第31350120号“醉民族”商标、第22943462号“民族美”商标、第12568500号“大民族DAMINZU”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3类“苦味酒;葡萄酒;烧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制造原料、生产工艺、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均存在区别,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并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442751号“香溪民族XIANGXIMINZU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武汉智恒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重庆香溪堂药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民族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重庆香溪堂药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4期《商标公告》第61442751号“香溪民族XIANGXIMINZU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香溪民族XIANGXIMINZU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烈酒(饮料);米酒;烧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鸡尾酒;酒精饮料原汁;葡萄酒;果酒(含酒精);谷物制蒸馏酒精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091989号“民族贡”商标、第31350120号“醉民族”商标、第22943462号“民族美”商标、第12568500号“大民族DAMINZU”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3类“苦味酒;葡萄酒;烧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制造原料、生产工艺、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均存在区别,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并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442751号“香溪民族XIANGXIMINZU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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