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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961502号“ASICS”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3832号
2025-05-22 00:00:00.0
异议人:株式会社爱世克私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临沂润达森机械有限公司
异议人株式会社爱世克私对被异议人临沂润达森机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9期《商标公告》第76961502号“ASIC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SIC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非手动的农业器具;机锯(机器);冲洗机”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3465号“ASICS”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帽子;骑马鞋”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服装;运动鞋”商品上的第5875794号“ASICS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字母构成、整体外观上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961502号“ASIC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临沂润达森机械有限公司
异议人株式会社爱世克私对被异议人临沂润达森机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9期《商标公告》第76961502号“ASIC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SIC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非手动的农业器具;机锯(机器);冲洗机”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3465号“ASICS”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帽子;骑马鞋”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服装;运动鞋”商品上的第5875794号“ASICS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字母构成、整体外观上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961502号“ASIC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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