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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73976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368925号
2024-12-11 00:00:00.0
申请人:上海沂墨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千跃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7397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306916号、第343023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的图形部分相比较,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视觉效果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保定千跃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7397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306916号、第343023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的图形部分相比较,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视觉效果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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