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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233378号“ORIGINAL MOTO PART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67092号
2025-03-18 00:00:00.0
申请人:广州捷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金佰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233378号“ORIGINAL MOTO PART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0263930号、第8351510号、第20501355号、国际注册第888510号、第7145411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均包含显著识别英文“ORIGINAL”,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二者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标示上述商标的服务来源相同或存在某种联系,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广州金佰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233378号“ORIGINAL MOTO PART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0263930号、第8351510号、第20501355号、国际注册第888510号、第7145411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均包含显著识别英文“ORIGINAL”,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二者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标示上述商标的服务来源相同或存在某种联系,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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