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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278679号“芬迪FID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7205号
2025-03-31 00:00:00.0
异议人:芬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尹协文
异议人芬迪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尹协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3278679号“芬迪FID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芬迪FID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爬山鞋;鞋”。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483514号“芬迪”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262749号“芬迪”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25类“游泳衣;雨衣;披肩;围巾;领带”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所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906325号、第1130243号“FENDI”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25类“服装;鞋类;帽子”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经查,被异议人已于第25类“鞋”等类似商品上获准注册了第7809464号“芬迪FIDI”商标,本案被异议商标与上述被异议人在先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指定使用商品未予扩大,被异议商标是在该商标已获准注册的基础上的再次申请,异议人亦未提出证据表明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已对异议人的商标权利造成实质性的伤害,因而其注册并无不当。本着遵循先例的原则,被异议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278679号“芬迪FID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尹协文
异议人芬迪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尹协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3278679号“芬迪FID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芬迪FID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爬山鞋;鞋”。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483514号“芬迪”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262749号“芬迪”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25类“游泳衣;雨衣;披肩;围巾;领带”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所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906325号、第1130243号“FENDI”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25类“服装;鞋类;帽子”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经查,被异议人已于第25类“鞋”等类似商品上获准注册了第7809464号“芬迪FIDI”商标,本案被异议商标与上述被异议人在先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指定使用商品未予扩大,被异议商标是在该商标已获准注册的基础上的再次申请,异议人亦未提出证据表明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已对异议人的商标权利造成实质性的伤害,因而其注册并无不当。本着遵循先例的原则,被异议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278679号“芬迪FID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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