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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836631号“始祖鸟 ARC'TERYX”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10790号
2018-06-26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16836631 |
申请人:万伟杰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玺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836631号“始祖鸟 ARC'TERYX”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商标局(2017)商标异字第0000033691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7年09月07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在商标局异议阶段的主要理由:1、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3124527号、第11662147号、第3124526号、第3124525号、第11676061号、第3124524号、第11662146号、第11662145号“ARC'TERY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187210号、第7187209号、第7187208号“始祖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原异议人的“ARC'TERYX”、“始祖鸟”及图形商标经过广泛地使用、宣传在中国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原异议人请求认定其第3124520号图形商标及第3124524号“ARC'TERY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为第25类服装、鞋商品上的驰名商标,第3124523号图形商标及第3124527号“ARC'TERY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为第18类背包商品上的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原异议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严重损害了原异议人驰名商标的利益。3、申请人多次抄袭及抢注原异议人及他人的知名商标,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在商标局异议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原异议人公司网站、原异议人历史介绍打印件及原异议人产品图册复印件;
2、维基百科对原异议人公司网站的介绍内容打印件;
3、国内外各大户外运动论坛对原异议人品牌和产品的相关介绍打印件;
4、原异议人在世界范围内的注册商标列表、原异议人“ARC'TERYX”商标在加拿大的注册证复印件;
5、原异议人在中国已经注册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及关于原异议人“始祖鸟”的申请注册信息打印件;
6、原异议人和中国上海蓝冰户外运动用品有限公司签署的销售合同复印件;
7、经过公证认证原异议人于2003年3月至2015年11月在中国销售产品的发票;
8、原异议人“ARC'TERYX”品牌产品图片、广告宣传印刷品以及其在中国的独家经销商与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签署的分销协议;
9、原异议人产品在《科博》、《户外探险》等杂志上刊登的文章;
10、在全球最大的搜索引擎Google上以“始祖鸟”为搜索项查询的结果打印件;
11、中国网站如户外资料网、三夫户外、乐途旅游网关于原异议人的介绍打印件;
12、国家图书馆报纸期刊数据库《慧科中文报纸数据库》1998年至今及《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1979年至今的检索结果打印件;
13、百度百科关于《户外探险》杂志的介绍打印件及原异议人在《户外探险》杂志上刊登的广告复印件;
14、国家图书馆出具的2006年至今《户外探险》杂志关于原异议人及“始祖鸟”的报道复印件;
15、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及法院的部分裁定书、判决书复印件;
16、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及申请人抄袭原异议人知名商标及他人知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信息材料。
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始祖鸟 ARC'TERYX”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织物;无纺布;毡”等。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24526号、第3124527号、第3124525号、第3124524号“ARC'TERYX”,以及第7187210号、第7187209号、第7187208号“始祖鸟”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8、20、22、25等多类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异议人引证的“ARC'TERYX”和“始祖鸟”商标已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的“ARC'TERYX”、“始祖鸟”商标完全相同,且申请人除此商标外还在多个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了“爱慕”、“TFBOYS”、“卡乐士CROCS”等商标,对此申请人未作出合理解释。据此,可以认定本案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该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主要从事床垫、枕头等家纺产品的生产、销售业务,其在相关商品上申请注册多件商标是基于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并非恶意注册商标。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其对被异议商标的使用证据。
原异议人向我委提交了参与本案审理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04月29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审查,在第24类织物、无纺布、毡等商品上获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原异议人提出异议。商标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的初步审定时间均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诸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所有人为原异议人。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8类背包等商品、第20类野营睡袋商品、第22类绳索等商品、第25类服装等商品、第28类登山套具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3、除本案被异议商标之外,申请人还在第3类、第20类、第24类、第27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8136627号、第10533946号、第13836514号、第13836515号、第13938294号、第15387843号“始祖鸟 ARC’TERYX”商标、“始祖鸟”商标、“ARC’TERYX”商标及图形商标。其中第8136627号“始祖鸟ARC'TERYX”商标”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行终2480号行政判决书认定不应予以核准注册,其余商标均被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除申请注册与原异议人在先商标近似的商标之外,还在第10类、第18类、第24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第12514480号、第12514481号、第12514482号“WOMEN'SECRET”商标,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第8458064号“南木及人”商标,在16类、第25类、第41类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第15144836号、第15144724号、第15144920号 “TFBOYS”商标。其中“WOMEN'SECRET”、“南木及人”商标因与他人在先商标权利相冲突已经被商标局决定不予注册或驳回注册。
以上事实有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16在案佐证。
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行终2480号行政判决书认定“根据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该项规定的文义,其只能适用于已注册商标的撤销程序,但是,对于在商标申请审查及核准程序中发现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若不予制止,等到商标注册程序完成后再启动撤销程序予以规制,显然不利于及时制止前述不正当注册行为。因此,前述立法精神应当贯穿于商标申请审查、核准及撤销程序中。......万伟杰(即本案申请人)在多个类别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爱慕”、“始祖鸟 ARC'TERYX”、“TFBOYS”、“卡乐士 CROCS”等商标。万伟杰的前述系列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参照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第8136627号“始祖鸟ARC'TERYX”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中。我委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4类织物、无纺布、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第18类背包等商品、第20类野营睡袋商品、第22类绳索等商品、第25类服装等商品、第28类登山套具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对引证商标三、四的复制、摹仿。但原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三、四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在中国大陆市场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异议商标的核准注册尚不致造成原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被异议商标并未带有欺骗性,不属于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故被异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主要禁止的是有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被异议商标不属于此类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情形。本案中,根据原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知,其“ARC'TERYX”和“始祖鸟”商标具有一定独创性,并已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根据我委查明的事实3可知,除被异议商标之外,申请人还先后在多个类别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多件与原异议人“始祖鸟 ARC'TERYX”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以及“WOMEN'SECRET”、“TFBOYS”、“南木及人”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品相同或相近的商标。由此可见,申请人具有借助他人商标知名度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并非善意使用商标。申请人的这种商标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
另,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第四条的规定。但原异议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在申请注册时,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存在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因此,对于原异议人的上述主张我委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玺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836631号“始祖鸟 ARC'TERYX”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商标局(2017)商标异字第0000033691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7年09月07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在商标局异议阶段的主要理由:1、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3124527号、第11662147号、第3124526号、第3124525号、第11676061号、第3124524号、第11662146号、第11662145号“ARC'TERY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187210号、第7187209号、第7187208号“始祖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原异议人的“ARC'TERYX”、“始祖鸟”及图形商标经过广泛地使用、宣传在中国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原异议人请求认定其第3124520号图形商标及第3124524号“ARC'TERY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为第25类服装、鞋商品上的驰名商标,第3124523号图形商标及第3124527号“ARC'TERY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为第18类背包商品上的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原异议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严重损害了原异议人驰名商标的利益。3、申请人多次抄袭及抢注原异议人及他人的知名商标,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在商标局异议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原异议人公司网站、原异议人历史介绍打印件及原异议人产品图册复印件;
2、维基百科对原异议人公司网站的介绍内容打印件;
3、国内外各大户外运动论坛对原异议人品牌和产品的相关介绍打印件;
4、原异议人在世界范围内的注册商标列表、原异议人“ARC'TERYX”商标在加拿大的注册证复印件;
5、原异议人在中国已经注册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及关于原异议人“始祖鸟”的申请注册信息打印件;
6、原异议人和中国上海蓝冰户外运动用品有限公司签署的销售合同复印件;
7、经过公证认证原异议人于2003年3月至2015年11月在中国销售产品的发票;
8、原异议人“ARC'TERYX”品牌产品图片、广告宣传印刷品以及其在中国的独家经销商与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签署的分销协议;
9、原异议人产品在《科博》、《户外探险》等杂志上刊登的文章;
10、在全球最大的搜索引擎Google上以“始祖鸟”为搜索项查询的结果打印件;
11、中国网站如户外资料网、三夫户外、乐途旅游网关于原异议人的介绍打印件;
12、国家图书馆报纸期刊数据库《慧科中文报纸数据库》1998年至今及《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1979年至今的检索结果打印件;
13、百度百科关于《户外探险》杂志的介绍打印件及原异议人在《户外探险》杂志上刊登的广告复印件;
14、国家图书馆出具的2006年至今《户外探险》杂志关于原异议人及“始祖鸟”的报道复印件;
15、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及法院的部分裁定书、判决书复印件;
16、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及申请人抄袭原异议人知名商标及他人知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信息材料。
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始祖鸟 ARC'TERYX”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织物;无纺布;毡”等。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24526号、第3124527号、第3124525号、第3124524号“ARC'TERYX”,以及第7187210号、第7187209号、第7187208号“始祖鸟”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8、20、22、25等多类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异议人引证的“ARC'TERYX”和“始祖鸟”商标已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的“ARC'TERYX”、“始祖鸟”商标完全相同,且申请人除此商标外还在多个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了“爱慕”、“TFBOYS”、“卡乐士CROCS”等商标,对此申请人未作出合理解释。据此,可以认定本案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该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主要从事床垫、枕头等家纺产品的生产、销售业务,其在相关商品上申请注册多件商标是基于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并非恶意注册商标。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其对被异议商标的使用证据。
原异议人向我委提交了参与本案审理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04月29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审查,在第24类织物、无纺布、毡等商品上获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原异议人提出异议。商标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的初步审定时间均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诸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所有人为原异议人。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8类背包等商品、第20类野营睡袋商品、第22类绳索等商品、第25类服装等商品、第28类登山套具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3、除本案被异议商标之外,申请人还在第3类、第20类、第24类、第27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8136627号、第10533946号、第13836514号、第13836515号、第13938294号、第15387843号“始祖鸟 ARC’TERYX”商标、“始祖鸟”商标、“ARC’TERYX”商标及图形商标。其中第8136627号“始祖鸟ARC'TERYX”商标”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行终2480号行政判决书认定不应予以核准注册,其余商标均被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除申请注册与原异议人在先商标近似的商标之外,还在第10类、第18类、第24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第12514480号、第12514481号、第12514482号“WOMEN'SECRET”商标,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第8458064号“南木及人”商标,在16类、第25类、第41类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第15144836号、第15144724号、第15144920号 “TFBOYS”商标。其中“WOMEN'SECRET”、“南木及人”商标因与他人在先商标权利相冲突已经被商标局决定不予注册或驳回注册。
以上事实有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16在案佐证。
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行终2480号行政判决书认定“根据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该项规定的文义,其只能适用于已注册商标的撤销程序,但是,对于在商标申请审查及核准程序中发现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若不予制止,等到商标注册程序完成后再启动撤销程序予以规制,显然不利于及时制止前述不正当注册行为。因此,前述立法精神应当贯穿于商标申请审查、核准及撤销程序中。......万伟杰(即本案申请人)在多个类别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爱慕”、“始祖鸟 ARC'TERYX”、“TFBOYS”、“卡乐士 CROCS”等商标。万伟杰的前述系列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参照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第8136627号“始祖鸟ARC'TERYX”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中。我委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4类织物、无纺布、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第18类背包等商品、第20类野营睡袋商品、第22类绳索等商品、第25类服装等商品、第28类登山套具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对引证商标三、四的复制、摹仿。但原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三、四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在中国大陆市场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异议商标的核准注册尚不致造成原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被异议商标并未带有欺骗性,不属于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故被异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主要禁止的是有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被异议商标不属于此类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情形。本案中,根据原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知,其“ARC'TERYX”和“始祖鸟”商标具有一定独创性,并已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根据我委查明的事实3可知,除被异议商标之外,申请人还先后在多个类别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多件与原异议人“始祖鸟 ARC'TERYX”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以及“WOMEN'SECRET”、“TFBOYS”、“南木及人”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品相同或相近的商标。由此可见,申请人具有借助他人商标知名度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并非善意使用商标。申请人的这种商标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
另,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第四条的规定。但原异议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在申请注册时,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存在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因此,对于原异议人的上述主张我委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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