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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000228号“HFZPCOVV”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11387号
2025-01-20 00:00:00.0
申请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孙顺义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29日对第66000228号“hfzpcovv”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arrow箭牌”是佛山市顺德区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于1994年创立的品牌,其英文“arrow”于2008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为了更好的对品牌进行管理,佛山市顺德区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将“arrow箭牌”系列商标转让于关联公司佛山市乐华恒业卫浴有限公司名下。后者经过两次名义变更,现在变更为箭牌家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业竞争者,其以模仿他人在先商标为目的,受让并注册多件包含模仿申请人“arrow”商标的擦边型商标,主观恶意明显,损害了多个主体合法权益,扰乱商标注册及市场管理秩序。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354310号、第1388533号、第17900897号“arr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四、争议商标系对已达到驰名程度的引证商标一的摹仿,易误导公众,损害消费者和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荣誉证书、相关新闻报道及国图检索;2、“arrow”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证明文件、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3、申请人广告宣传发票、合同、发布照片;4、申请人销售发票、审计报告、部分门店照片、产品照片;5、被申请人注册商标详情及被摹仿品牌介绍;6、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净陶陶瓷厂企业报告查询;7、吉林市净陶建材有限公司商标申请记录及摹仿商标的相关裁定;8、在先类似商标案件裁定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5日提出注册,经审查于2023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压力水箱;淋浴器;马桶座圈;浴室装置;龙头;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洗涤槽;抽水马桶;坐便器;小便池”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获准注册的日期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日期,核定使用在第11类“小便池(卫生设施);水龙头”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前述引证商标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有“净陶”、“祎陶”、“熙勒”、“孟仲峰”、“afzrcovv”、“hrouorw”、“ihrouorw”等在内的37件商标注册信息。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的证据在案佐证。
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的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法律依据。因此,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对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争议商标文字“hfzpcovv”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arrow”在字母构成及视觉印象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虽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arrow”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arrow”商标存在明显差异,难以认定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摹仿和抄袭。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之情形。
三、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孙顺义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29日对第66000228号“hfzpcovv”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arrow箭牌”是佛山市顺德区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于1994年创立的品牌,其英文“arrow”于2008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为了更好的对品牌进行管理,佛山市顺德区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将“arrow箭牌”系列商标转让于关联公司佛山市乐华恒业卫浴有限公司名下。后者经过两次名义变更,现在变更为箭牌家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业竞争者,其以模仿他人在先商标为目的,受让并注册多件包含模仿申请人“arrow”商标的擦边型商标,主观恶意明显,损害了多个主体合法权益,扰乱商标注册及市场管理秩序。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354310号、第1388533号、第17900897号“arr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四、争议商标系对已达到驰名程度的引证商标一的摹仿,易误导公众,损害消费者和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荣誉证书、相关新闻报道及国图检索;2、“arrow”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证明文件、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3、申请人广告宣传发票、合同、发布照片;4、申请人销售发票、审计报告、部分门店照片、产品照片;5、被申请人注册商标详情及被摹仿品牌介绍;6、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净陶陶瓷厂企业报告查询;7、吉林市净陶建材有限公司商标申请记录及摹仿商标的相关裁定;8、在先类似商标案件裁定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5日提出注册,经审查于2023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压力水箱;淋浴器;马桶座圈;浴室装置;龙头;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洗涤槽;抽水马桶;坐便器;小便池”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获准注册的日期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日期,核定使用在第11类“小便池(卫生设施);水龙头”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前述引证商标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有“净陶”、“祎陶”、“熙勒”、“孟仲峰”、“afzrcovv”、“hrouorw”、“ihrouorw”等在内的37件商标注册信息。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的证据在案佐证。
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的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法律依据。因此,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对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争议商标文字“hfzpcovv”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arrow”在字母构成及视觉印象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虽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arrow”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arrow”商标存在明显差异,难以认定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摹仿和抄袭。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之情形。
三、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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