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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699560号“POTENTIAL K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025218号
2024-01-30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67699560 |
申请人:福建千瑞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枫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99560号“POTENTIAL K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254064号“百度KING榜”商标、第16148960号“倍洛淇KING及图”商标、第16171273号“KING LIVING”商标、第27125136号“KINGOPTICS及图”商标、第32822709号“香蕉国王KING及图”商标、第37483582号“你好,KING先生”商标、第37809201号“POTENTIAL COMING INTO BEING”商标、第37825161号“POTENTIAL”商标、第37826355号“PO TEN TIAL”商标、第36353518号“POTENTIALS”商标、第38392915号“KINGWARE”商标、第52127011号“JSA POTENTIAL”商标、第66952967号“KING美颜舍”商标、第67121051号“嗨!KING露营地”商标、第67121065号“嗨!KING野奢营地”商标、第13901080号“KING STEEL”商标、第9066211号“KINGLIGHT”商标、第12716606号“金玛仕KINGMALLS”商标、第20536306号“螺帝LUO KING”商标、第12327852号“奇思创造KINGS”商标、第60445164号“王者篮球训练营KING”商标、第60456520号“KING WIRELESS”商标、第12434306号“康德权KING”商标、第67446838号“KING姐抓饭王”商标、第38648058号图形商标、第16651267号图形商标、第49180868号“POTENTI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七)区分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十三至十五处于等待实质审查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此外,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成功注册在类似服务上。申请人注册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申请商标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重点保护商标来申请的。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十三至十五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上述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十三至十五已被驳回,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十六至二十七在文字构成、呼叫、构图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十六至二十七指定及核定使用的“广告;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十六至二十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枫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99560号“POTENTIAL K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254064号“百度KING榜”商标、第16148960号“倍洛淇KING及图”商标、第16171273号“KING LIVING”商标、第27125136号“KINGOPTICS及图”商标、第32822709号“香蕉国王KING及图”商标、第37483582号“你好,KING先生”商标、第37809201号“POTENTIAL COMING INTO BEING”商标、第37825161号“POTENTIAL”商标、第37826355号“PO TEN TIAL”商标、第36353518号“POTENTIALS”商标、第38392915号“KINGWARE”商标、第52127011号“JSA POTENTIAL”商标、第66952967号“KING美颜舍”商标、第67121051号“嗨!KING露营地”商标、第67121065号“嗨!KING野奢营地”商标、第13901080号“KING STEEL”商标、第9066211号“KINGLIGHT”商标、第12716606号“金玛仕KINGMALLS”商标、第20536306号“螺帝LUO KING”商标、第12327852号“奇思创造KINGS”商标、第60445164号“王者篮球训练营KING”商标、第60456520号“KING WIRELESS”商标、第12434306号“康德权KING”商标、第67446838号“KING姐抓饭王”商标、第38648058号图形商标、第16651267号图形商标、第49180868号“POTENTI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七)区分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十三至十五处于等待实质审查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此外,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成功注册在类似服务上。申请人注册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申请商标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重点保护商标来申请的。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十三至十五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上述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十三至十五已被驳回,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十六至二十七在文字构成、呼叫、构图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十六至二十七指定及核定使用的“广告;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十六至二十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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