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6544646号“火星人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6055号
2025-04-25 00:00:00.0
异议人: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荣乐
异议人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杨荣乐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3期《商标公告》第76544646号“火星人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火星人及图”指定使用在第11类“用于吹干动物毛发的电吹风机;头发用电吹风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3967039号、第17657870号、第15090594号、第8763401号“火星人”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厨房用抽油烟机;空气调节设备;空气或水处理用电离设备;美甲烤灯”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特点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本案中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火星人”等商标予以保护的请求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字号通过在先使用和广泛宣传已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关的行业与异议人已形成对应关系,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544646号“火星人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荣乐
异议人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杨荣乐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3期《商标公告》第76544646号“火星人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火星人及图”指定使用在第11类“用于吹干动物毛发的电吹风机;头发用电吹风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3967039号、第17657870号、第15090594号、第8763401号“火星人”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厨房用抽油烟机;空气调节设备;空气或水处理用电离设备;美甲烤灯”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特点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本案中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火星人”等商标予以保护的请求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字号通过在先使用和广泛宣传已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关的行业与异议人已形成对应关系,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544646号“火星人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