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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8508号“嬌蘭 Guerlai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101976号
2024-04-10 00:00:00.0
| 申请商标 |
228508 |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瑝冠九牛汇(北京)科技发展中心
委托代理人:赤叶知识产权(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娇兰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508号“嬌蘭 Guerlai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24383号决定,于2023年7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24383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20年1月3日至2023年1月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部分有效,故复审商标在“1.香皂;2.肥皂;3.化妆品”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去垢;2.擦亮用品”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由呈上下方式排列的外文“Guerlain”和繁体中文“嬌蘭”构成,该商标从未在中国大陆进行过使用,且申请人未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为查明案件事实,调阅了本案于撤三阶段的相关材料。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娇兰百度百科网页截图;
2、法国娇兰精品香皂(鸢尾)等相关产品实物照片;
3、被申请人及京东、天猫网站相关网页截图;
4、相关外文协议材料(仅部分翻译);
5、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等相关材料;
6、法国娇兰化妆品专柜销售协议及其附件、销售发票及销货清单或相关照片、送货清单材料;
7、娇兰柜台通讯录及多个商场专柜照片;
8、小红书、抖音、微博、微信相关页面、界面截图;
9、相关广告宣传投放材料、广告发票、图片、视频文件等材料;
10、美容护肤品相关发票或销货清单等材料。
经复审查明:
1、被申请人于1984年8月17日在第3类香皂;肥皂;化妆品;去垢;擦亮用品商品上提出复审商标的注册申请,1985年6月15日被核准注册,该商标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6月14日。本案涉及的复审商品为香皂;肥皂;化妆品三项商品。
2、在本案指定期间,被申请人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还拥有第11115692号“娇兰”简体中文商标以及第37015479号“GUERLAIN”全大写字母外文商标等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为,处于上方的仅首字母大写、其余字母小写的外文“Guerlain”,和处于下方的手写体风格的繁体中文“嬌蘭”结合而成的组合标志。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中并未体现出本案复审商标的标志,相关产品图片、网页材料、发票等证据所体现的基本均为简体中文“娇兰”或全部大写的外文“GUERLAIN”标志。据此,并依据查明的相关事实2,在被申请人于本案指定期间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还拥有相关“娇兰”简体中文商标以及“GUERLAIN”全大写字母外文商标等有效注册商标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尚不足以证明本案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化妆品等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赤叶知识产权(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娇兰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508号“嬌蘭 Guerlai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24383号决定,于2023年7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24383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20年1月3日至2023年1月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部分有效,故复审商标在“1.香皂;2.肥皂;3.化妆品”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去垢;2.擦亮用品”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由呈上下方式排列的外文“Guerlain”和繁体中文“嬌蘭”构成,该商标从未在中国大陆进行过使用,且申请人未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为查明案件事实,调阅了本案于撤三阶段的相关材料。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娇兰百度百科网页截图;
2、法国娇兰精品香皂(鸢尾)等相关产品实物照片;
3、被申请人及京东、天猫网站相关网页截图;
4、相关外文协议材料(仅部分翻译);
5、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等相关材料;
6、法国娇兰化妆品专柜销售协议及其附件、销售发票及销货清单或相关照片、送货清单材料;
7、娇兰柜台通讯录及多个商场专柜照片;
8、小红书、抖音、微博、微信相关页面、界面截图;
9、相关广告宣传投放材料、广告发票、图片、视频文件等材料;
10、美容护肤品相关发票或销货清单等材料。
经复审查明:
1、被申请人于1984年8月17日在第3类香皂;肥皂;化妆品;去垢;擦亮用品商品上提出复审商标的注册申请,1985年6月15日被核准注册,该商标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6月14日。本案涉及的复审商品为香皂;肥皂;化妆品三项商品。
2、在本案指定期间,被申请人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还拥有第11115692号“娇兰”简体中文商标以及第37015479号“GUERLAIN”全大写字母外文商标等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为,处于上方的仅首字母大写、其余字母小写的外文“Guerlain”,和处于下方的手写体风格的繁体中文“嬌蘭”结合而成的组合标志。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中并未体现出本案复审商标的标志,相关产品图片、网页材料、发票等证据所体现的基本均为简体中文“娇兰”或全部大写的外文“GUERLAIN”标志。据此,并依据查明的相关事实2,在被申请人于本案指定期间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还拥有相关“娇兰”简体中文商标以及“GUERLAIN”全大写字母外文商标等有效注册商标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尚不足以证明本案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化妆品等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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