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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804754号“美亚蜘蛛侠MEIYAZHIZHUXI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59589号
2021-05-12 00:00:00.0
异议人:奇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朱永忠
委托代理人:普宁市鑫科商标事务所
异议人奇异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朱永忠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0期《商标公告》第35804754号“美亚蜘蛛侠MEIYAZHIZHUXI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美亚蜘蛛侠MEIYAZHIZHUXIA”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成品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997612号“蜘蛛侠”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十字褡;修女头巾”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221869号“蜘蛛人 SPIDER-MAN”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雨衣;领带”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的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显著部分的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相近,已构成近似,故双方商标在部分商品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可能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本案中,根据异议人提交的百度百科有关“SPIDER-MAN”(蜘蛛侠)系列电影和动画片及漫画人物的介绍、中国媒体对《蜘蛛侠》系列电影做出的相关报道、“SPIDER-MAN”电影票房收入统计资料、电影宣传资料、电视台播放资料、电影宣传海报等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SPIDER-MAN”作为异议人公司系列电影的角色名称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晓,且“SPIDER-MAN”对应中文翻译“蜘蛛侠”作为异议人电影中角色名称已在中国市场广泛宣传,异议人“蜘蛛侠”系列产品已在市场流通,其知名度的取得是异议人公司创造性劳动的结晶,由此角色名称所带来的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亦是异议人公司投入大量劳动和资本所获得。因此,作为在先的电影及漫画角色名称应当作为在先权利得到保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挤占了异议人基于该电影及角色名称而享有的市场优势地位和交易机会,损害了异议人对“蜘蛛侠(SPIDER-MAN)”享有的在先权利。异议人请求对其第6030029号“SPIDERMAN”、第6276228号“蜘蛛侠SPIDER-MAN”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804754号“美亚蜘蛛侠MEIYAZHIZHUXI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朱永忠
委托代理人:普宁市鑫科商标事务所
异议人奇异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朱永忠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0期《商标公告》第35804754号“美亚蜘蛛侠MEIYAZHIZHUXI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美亚蜘蛛侠MEIYAZHIZHUXIA”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成品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997612号“蜘蛛侠”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十字褡;修女头巾”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221869号“蜘蛛人 SPIDER-MAN”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雨衣;领带”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的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显著部分的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相近,已构成近似,故双方商标在部分商品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可能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本案中,根据异议人提交的百度百科有关“SPIDER-MAN”(蜘蛛侠)系列电影和动画片及漫画人物的介绍、中国媒体对《蜘蛛侠》系列电影做出的相关报道、“SPIDER-MAN”电影票房收入统计资料、电影宣传资料、电视台播放资料、电影宣传海报等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SPIDER-MAN”作为异议人公司系列电影的角色名称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晓,且“SPIDER-MAN”对应中文翻译“蜘蛛侠”作为异议人电影中角色名称已在中国市场广泛宣传,异议人“蜘蛛侠”系列产品已在市场流通,其知名度的取得是异议人公司创造性劳动的结晶,由此角色名称所带来的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亦是异议人公司投入大量劳动和资本所获得。因此,作为在先的电影及漫画角色名称应当作为在先权利得到保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挤占了异议人基于该电影及角色名称而享有的市场优势地位和交易机会,损害了异议人对“蜘蛛侠(SPIDER-MAN)”享有的在先权利。异议人请求对其第6030029号“SPIDERMAN”、第6276228号“蜘蛛侠SPIDER-MAN”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804754号“美亚蜘蛛侠MEIYAZHIZHUXI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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