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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437468号“千禧礼宴 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339707号
2023-11-10 00:00:00.0
申请人:淮南市乐原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37468号“千禧礼宴 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06462号商标、第43710834号商标、第65317641号商标、第18908263号商标、第1483918号商标、第17350512号商标、第6142834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在撤销程序中,引证商标二、五权利状态尚不稳定,引证商标七在异议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档案信息、企业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六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3、引证商标七经异议程序在托儿所服务上获准注册。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另,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37468号“千禧礼宴 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06462号商标、第43710834号商标、第65317641号商标、第18908263号商标、第1483918号商标、第17350512号商标、第6142834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在撤销程序中,引证商标二、五权利状态尚不稳定,引证商标七在异议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档案信息、企业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六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3、引证商标七经异议程序在托儿所服务上获准注册。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另,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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