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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032531号“农夫园选珍品”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3694号
2024-12-14 00:00:00.0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智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黑龙江溯品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黑龙江溯品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032531号“农夫园选珍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农夫园选珍品”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米;面粉;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51505号“农夫”、第7316364号“农夫”、第25243691号“农夫NONGFU”、第19124557号“农夫山泉”、第20011878号“农夫山泉”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糖;谷类制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构成相近,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关联,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且已对异议人在先商标知名度予以充分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032531号“农夫园选珍品”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智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黑龙江溯品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黑龙江溯品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032531号“农夫园选珍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农夫园选珍品”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米;面粉;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51505号“农夫”、第7316364号“农夫”、第25243691号“农夫NONGFU”、第19124557号“农夫山泉”、第20011878号“农夫山泉”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糖;谷类制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构成相近,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关联,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且已对异议人在先商标知名度予以充分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032531号“农夫园选珍品”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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