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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766166号“BBC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090282号
2024-04-08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66766166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杭州白贝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何芝娴(原被申请人:荷兰米菲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5月15日对第66766166号“BBC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作为国内母婴头部企业,主营的BABYCARE品牌具有极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9111076号“Babycare”商标、第49137897号“Bc Babycar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原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申请注册“BBC”系列商标及“BABYCARE”系列商标的行为是对申请人BABYCARE品牌的抄袭,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备明显的主观恶意,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申请人公司企业信息及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情况证明;2、申请人公司完税证明;3、BABYCARE销售渠道汇总表及线上、线下店铺相关图片资料;4、BABYCARE在搜索引擎、网购平台搜索结果;5、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6、品牌所获荣誉;7、双十一、618数据;8、推广宣传资料;9、公益活动相关资料;10、在先案件判决书、裁决书;11、相关消费者对BABYCARE的认读情况;12、原被申请人关联公司信息及开设网店信息;13、申请人天猫旗舰店纸尿裤产品销量截图;14、申请人“皇室”系列商标及产品销量相关截图;15、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名下商标注册情况;16、被申请人侵权案例;17、BABYCARE品牌维权情况等。
原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原被申请人自行设计的商标,不存在对申请人商标的复制、摹仿。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与本案争议商标及指定商品项目并无关联。综上,争议商标应当予以维持。
原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1、争议商标档案;2、商品图片;3、检测报告;4、京东、天猫等商品使用截图;5、商标授权书及相关店铺资质截图。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答辩材料所提质证意见与其无效宣告理由基本一致。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质证证据(光盘形式):1、相关公众使用“BBC”“BC”指代“BABYCARE”品牌的证据;2、申请人BABYCARE皇室系列产品知名度证据;3、专研臀肌纸尿裤相关证据材料;4、第二批杭州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5、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关系证明;6、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名下商标信息、开设网店截图;7、BBC关键词投诉的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1、复审商标由原被申请人荷兰米菲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申请注册,于2023年2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婴儿食品、婴儿尿裤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3年2月20日。2023年10月20日经我局核准该商标被依法转让至何芝娴名下。
鉴于在本案评审过程中,争议商标发生转让,我局向争议商标的受让人何芝娴寄送商标评审案件主体资格承继告知书,何芝娴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承继声明及相关材料,不影响我局评审,我局将争议商标受让人何芝娴列为本案被申请人作出裁定。
2、引证商标一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引证商标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5类婴儿尿裤、清凉油、婴儿食品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申请人在申请书首页还援引了第34620100号“B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该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婴儿食品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3类、第5类、第10类、第11类、第16类、第21类、第25类、第28类、第35类商品和服务类别共申请注册46件商标,其中包括“米菲多彩心情”“米菲缤纷”“米菲樱桃”“米菲小白”“芬迪小怪兽”“BBC”“ABC”等多件商标与他人在先商标相近,且其中第64654144号“米菲多彩心情”商标、第64783736号“米菲樱桃”商标、第65472821号图形商标、第64654272号“ 小白”商标、第66896652号图形商标等商标经异议决定认定原被申请人违背《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而不予注册,亦有部分商标经我局注册审查程序予以驳回。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等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一尚未初步审定或注册,但申请在先,故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别,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据审理查明事实3,原被申请人荷兰米菲集团有限公司先后在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米菲多彩心情”“米菲缤纷”“米菲樱桃”“米菲小白”“芬迪小怪兽”“BBC”“ABC”等多件与他人具有较强独创性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其中部分商标经注册审查或异议程序被驳回或不予注册。结合本案事实,我局认为,原被申请人具有明显地摹仿、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虽然争议商标现已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但不能改变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情形的行为性质。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具有合理出处,其注册行为难谓正当。
另申请人虽在申请书首页援引了引证商标三,但其未针对引证商标三提出具体事实和理由,我局不予置评。申请人其他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何芝娴(原被申请人:荷兰米菲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5月15日对第66766166号“BBC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作为国内母婴头部企业,主营的BABYCARE品牌具有极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9111076号“Babycare”商标、第49137897号“Bc Babycar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原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申请注册“BBC”系列商标及“BABYCARE”系列商标的行为是对申请人BABYCARE品牌的抄袭,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备明显的主观恶意,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申请人公司企业信息及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情况证明;2、申请人公司完税证明;3、BABYCARE销售渠道汇总表及线上、线下店铺相关图片资料;4、BABYCARE在搜索引擎、网购平台搜索结果;5、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6、品牌所获荣誉;7、双十一、618数据;8、推广宣传资料;9、公益活动相关资料;10、在先案件判决书、裁决书;11、相关消费者对BABYCARE的认读情况;12、原被申请人关联公司信息及开设网店信息;13、申请人天猫旗舰店纸尿裤产品销量截图;14、申请人“皇室”系列商标及产品销量相关截图;15、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名下商标注册情况;16、被申请人侵权案例;17、BABYCARE品牌维权情况等。
原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原被申请人自行设计的商标,不存在对申请人商标的复制、摹仿。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与本案争议商标及指定商品项目并无关联。综上,争议商标应当予以维持。
原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1、争议商标档案;2、商品图片;3、检测报告;4、京东、天猫等商品使用截图;5、商标授权书及相关店铺资质截图。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答辩材料所提质证意见与其无效宣告理由基本一致。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质证证据(光盘形式):1、相关公众使用“BBC”“BC”指代“BABYCARE”品牌的证据;2、申请人BABYCARE皇室系列产品知名度证据;3、专研臀肌纸尿裤相关证据材料;4、第二批杭州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5、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关系证明;6、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名下商标信息、开设网店截图;7、BBC关键词投诉的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1、复审商标由原被申请人荷兰米菲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申请注册,于2023年2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婴儿食品、婴儿尿裤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3年2月20日。2023年10月20日经我局核准该商标被依法转让至何芝娴名下。
鉴于在本案评审过程中,争议商标发生转让,我局向争议商标的受让人何芝娴寄送商标评审案件主体资格承继告知书,何芝娴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承继声明及相关材料,不影响我局评审,我局将争议商标受让人何芝娴列为本案被申请人作出裁定。
2、引证商标一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引证商标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5类婴儿尿裤、清凉油、婴儿食品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申请人在申请书首页还援引了第34620100号“B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该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婴儿食品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3类、第5类、第10类、第11类、第16类、第21类、第25类、第28类、第35类商品和服务类别共申请注册46件商标,其中包括“米菲多彩心情”“米菲缤纷”“米菲樱桃”“米菲小白”“芬迪小怪兽”“BBC”“ABC”等多件商标与他人在先商标相近,且其中第64654144号“米菲多彩心情”商标、第64783736号“米菲樱桃”商标、第65472821号图形商标、第64654272号“ 小白”商标、第66896652号图形商标等商标经异议决定认定原被申请人违背《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而不予注册,亦有部分商标经我局注册审查程序予以驳回。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等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一尚未初步审定或注册,但申请在先,故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别,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据审理查明事实3,原被申请人荷兰米菲集团有限公司先后在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米菲多彩心情”“米菲缤纷”“米菲樱桃”“米菲小白”“芬迪小怪兽”“BBC”“ABC”等多件与他人具有较强独创性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其中部分商标经注册审查或异议程序被驳回或不予注册。结合本案事实,我局认为,原被申请人具有明显地摹仿、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虽然争议商标现已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但不能改变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情形的行为性质。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具有合理出处,其注册行为难谓正当。
另申请人虽在申请书首页援引了引证商标三,但其未针对引证商标三提出具体事实和理由,我局不予置评。申请人其他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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