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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175994号“ABH NORVIN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123753号
2021-09-28 00:00:00.0
异议人一:澳大利亚环球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中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阿娜斯塔西亚贝弗利山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光
异议人澳大利亚环球国际有限公司、阿娜斯塔西亚贝弗利山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杨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6期《商标公告》第41175994号“ABH NORVIN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BH NORVINA”指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清洁制剂;化妆品”等商品上。 异议人澳大利亚环球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791390号“ABH”、第23394781号“澳博汇 ABH”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发液;清洁用油;化妆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的引证商标文字“ABH”,且双方商标整体含义区别不明显,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阿娜斯塔西亚贝弗利山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二”)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ABH NORVINA”商标,并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创始人子女的姓名权。但异议人二于本案中提供的小红书推广截图、哔哩哔哩博主推广截图、所获荣誉资料及其中文摘译、网络销售平台截图、国外社交媒体平台宣传资料及中文摘译、官方微博截图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异议人二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实际使用“ABH NORVINA”商标并使之在我国具有一定影响;也未能证明其创始人子女姓名在我国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故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175994号“ABH NORVIN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温州中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阿娜斯塔西亚贝弗利山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光
异议人澳大利亚环球国际有限公司、阿娜斯塔西亚贝弗利山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杨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6期《商标公告》第41175994号“ABH NORVIN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BH NORVINA”指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清洁制剂;化妆品”等商品上。 异议人澳大利亚环球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791390号“ABH”、第23394781号“澳博汇 ABH”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发液;清洁用油;化妆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的引证商标文字“ABH”,且双方商标整体含义区别不明显,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阿娜斯塔西亚贝弗利山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二”)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ABH NORVINA”商标,并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创始人子女的姓名权。但异议人二于本案中提供的小红书推广截图、哔哩哔哩博主推广截图、所获荣誉资料及其中文摘译、网络销售平台截图、国外社交媒体平台宣传资料及中文摘译、官方微博截图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异议人二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实际使用“ABH NORVINA”商标并使之在我国具有一定影响;也未能证明其创始人子女姓名在我国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故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175994号“ABH NORVIN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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