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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918313号“贝亩花田 BEIMUHUATIA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107207号
2021-08-23 00:00:00.0
异议人:亓云吉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傅秋凤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泉南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亓云吉对被异议人傅秋凤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6期《商标公告》第43918313号“贝亩花田 BEIMUHUATI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贝亩花田 BEIMUHUATIAN”指定使用于第3类“洗发液;清洁用油;汽车、自行车上光蜡”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996700号“半亩花田 LITTLE DREAM GARDEN及图”、第14039129号“半亩花田及图”、第35113344号“花田实验室”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类“香皂;去污剂;擦亮用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但是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故对其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918313号“贝亩花田 BEIMUHUATIA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傅秋凤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泉南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亓云吉对被异议人傅秋凤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6期《商标公告》第43918313号“贝亩花田 BEIMUHUATI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贝亩花田 BEIMUHUATIAN”指定使用于第3类“洗发液;清洁用油;汽车、自行车上光蜡”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996700号“半亩花田 LITTLE DREAM GARDEN及图”、第14039129号“半亩花田及图”、第35113344号“花田实验室”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类“香皂;去污剂;擦亮用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但是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故对其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918313号“贝亩花田 BEIMUHUATIA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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