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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410454号“飞利猫”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4391号
2025-05-22 00:00:00.0
异议人: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城
委托代理人: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
异议人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杨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1期《商标公告》第77410454号“飞利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飞利猫”指定使用于第8类“磨具(手工具);剃须刀”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1659号、第65810925号“飞利浦”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8类“烫发钳;手动的手工具”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照明器具;小家用电器(剃须刀等);电子产品”商品上的“飞利浦”商标、“PHILIPS”商标予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对于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410454号“飞利猫”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城
委托代理人: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
异议人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杨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1期《商标公告》第77410454号“飞利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飞利猫”指定使用于第8类“磨具(手工具);剃须刀”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1659号、第65810925号“飞利浦”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8类“烫发钳;手动的手工具”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照明器具;小家用电器(剃须刀等);电子产品”商品上的“飞利浦”商标、“PHILIPS”商标予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对于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410454号“飞利猫”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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