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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350299号“忠华盛世?金牧粮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84991号
2022-08-29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38350299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成都金牧源种植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成都市志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成都忠华盛世岷江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8日对第38350299号“忠华盛世•金牧粮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了申请人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第31171163号“金牧粮草JINMULIANGC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显著性部分,且争议商标在“饲料;新鲜草本植物;稻草(饲料);树木;活家禽;干草;动物栖息用干草”相关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树木;干草;自然草皮;藤本植物;植物;活动物;活家禽;饲料”商品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存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独创的美术作品中的“金牧粮草”在文字上高度近似,损害申请人在先著作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处于同一经济发展圈,其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合作往来关系,仍抢注了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禁止恶意抢注”的规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的规定,争议商标应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信息页;申请人“金牧粮草”的相关宣传使用材料;作品登记证书;互联网点商标注册证;检测报告;微信朋友圈截图;民事判决书等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秦涛于2019年5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1类“新鲜水果;新鲜蔬菜;饲料;新鲜草本植物;稻草(饲料);树木;活家禽;植物种子;干草;动物栖息用干草”商品上,于2020年5月27日在“新鲜水果;新鲜蔬菜”商品上获准初步审定。争议商标被成都金牧源种植专业合作社提起异议,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准予注册决定。争议商标于2021年7月28日获准注册在第31类“新鲜水果;新鲜蔬菜”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8月27日。故本案审理的具体商品内容为“新鲜水果;新鲜蔬菜”商品。
争议商标于2020年12月20日获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
2、申请人引证商标于2018年5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4月20日初步审定,并于2021年6月7日获准注册在第31类“树木”等商品、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申请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故本案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新鲜水果;新鲜蔬菜”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树木”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五条是对特定关系人明知是他人商标,而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恶意抢先注册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申请人所主张的在先使用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人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申请人在先著作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保护“在先权利”的规定具体到著作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申请注册商标,应认定为对他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本案中,首先,申请人所主张享有在先著作权的美术作品中的文字“金牧粮草”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受保护的作品。其次,争议商标“忠华盛世•金牧粮草”为普通印刷体,不具有独创性。故申请人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成都市志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成都忠华盛世岷江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8日对第38350299号“忠华盛世•金牧粮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了申请人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第31171163号“金牧粮草JINMULIANGC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显著性部分,且争议商标在“饲料;新鲜草本植物;稻草(饲料);树木;活家禽;干草;动物栖息用干草”相关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树木;干草;自然草皮;藤本植物;植物;活动物;活家禽;饲料”商品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存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独创的美术作品中的“金牧粮草”在文字上高度近似,损害申请人在先著作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处于同一经济发展圈,其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合作往来关系,仍抢注了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禁止恶意抢注”的规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的规定,争议商标应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信息页;申请人“金牧粮草”的相关宣传使用材料;作品登记证书;互联网点商标注册证;检测报告;微信朋友圈截图;民事判决书等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秦涛于2019年5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1类“新鲜水果;新鲜蔬菜;饲料;新鲜草本植物;稻草(饲料);树木;活家禽;植物种子;干草;动物栖息用干草”商品上,于2020年5月27日在“新鲜水果;新鲜蔬菜”商品上获准初步审定。争议商标被成都金牧源种植专业合作社提起异议,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准予注册决定。争议商标于2021年7月28日获准注册在第31类“新鲜水果;新鲜蔬菜”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8月27日。故本案审理的具体商品内容为“新鲜水果;新鲜蔬菜”商品。
争议商标于2020年12月20日获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
2、申请人引证商标于2018年5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4月20日初步审定,并于2021年6月7日获准注册在第31类“树木”等商品、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申请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故本案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新鲜水果;新鲜蔬菜”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树木”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五条是对特定关系人明知是他人商标,而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恶意抢先注册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申请人所主张的在先使用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人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申请人在先著作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保护“在先权利”的规定具体到著作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申请注册商标,应认定为对他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本案中,首先,申请人所主张享有在先著作权的美术作品中的文字“金牧粮草”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受保护的作品。其次,争议商标“忠华盛世•金牧粮草”为普通印刷体,不具有独创性。故申请人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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