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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899160号“TONGYI QWE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5575号
2025-03-25 00:00:00.0
异议人:统一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统一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阿里巴巴达摩院(杭州)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5899160号“TONGYI QWE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ONGYI QWE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1528号“统一”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梯用电子控制系统”。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672348号、第21554359号、第62977329号“统一”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步器;邮戳检查装置”等。虽双方商标部分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中文和英文文字构成不同,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在本案中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其注册并使用在“食品;饮料;方便面”等商品上的“统一”、“统一及图”商标予以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有一定区别,且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并无密切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99160号“TONGYI QWE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统一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阿里巴巴达摩院(杭州)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5899160号“TONGYI QWE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ONGYI QWE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1528号“统一”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梯用电子控制系统”。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672348号、第21554359号、第62977329号“统一”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步器;邮戳检查装置”等。虽双方商标部分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中文和英文文字构成不同,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在本案中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其注册并使用在“食品;饮料;方便面”等商品上的“统一”、“统一及图”商标予以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有一定区别,且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并无密切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99160号“TONGYI QWE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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