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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735154号“荣耀智慧屏Magi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41957号
2022-11-07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56735154 |
申请人:荣耀终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735154号“荣耀智慧屏Mag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39544651号“慢吉科技MAGIC”商标、第49933987号“MAGIC MOTORSPORT及图”商标、第17236893号“MAGIC及图”商标、第32227980号“SUPERMAGIC”商标、第9031797号“STMAGIC及图”商标、第53321240号“MAGIC及图”商标、第52242819号“MERGE MAGIC及图”商标、第9164646号“魔法及图”商标、第7630627号“MAGIC”商标、第12586447号“MAGICSUITE”商标、第13702222号“MGL MAGIC LIGHTING”商标、国际注册第1260840号“MAGIC PIANO”商标、第17922248号“MAGICSALE”商标、第17848039号“欧美祺OMAGIC”商标、第18055630号“MAGIC KEYBOARD”商标、第20855609号“MAGICTOOLBAR”商标、第9547846号“MAGICS及图”商标、第21540665号“MAGIC DESIGN”商标、第26055367号“MAGICTOOLBAR”商标、国际注册第1390255号“MAGIC LANTERN”商标、第15716633号“HAPTIC MAGIC”商标、第33426075号“MAGICMEDIA”商标、第33437938号“MAGIC LAMP”商标、第37958093号“STMAGIC及图”商标、第38170643号“魔奏MAGICPROOUCE”商标、第42592539号“MAGIC DESIGN”商标、第42592545号“MAGIC SEARCH”商标、第20010606号“魔尔斯MAGIC及图”商标、第8414514号“ORLANDO MAGIC及图”商标、第27278561号“魔立霸MAGIC POWER及图”商标、第6592229号“漫奇妙MAGIC MALL及图”商标、第54992745号“MAGIC”商标、第17074319号“E-MAGIC”商标、第12925959号“E-MAGIC”商标、第5680425号“荣耀”商标、第12274183号“荣耀AMBL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十六)。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待各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十六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申请人是全球知名的智能终端提供商,以“荣耀HONOR”品牌为核心,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为“荣耀MAGIC”系列商标之一,是基于实际使用和品牌保护的需要而申请注册,具有正当合理性。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引证商标状态查询信息;在先决定书;百度百科相关介绍;申请人品牌介绍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七、三十二在驳回复审决定书中被决定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十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公告》第1790期),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十一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八专用期限至2022年6月13日,至本案审理之时尚未申请续展。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八至二十、二十二至三十、三十三、三十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生物芯片、红外探测器、教学机器人、测量仪器、眼镜”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十五、三十六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十五、三十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引证商标三十五、三十六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十五、三十六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可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生物芯片、红外探测器、教学机器人、测量仪器、眼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735154号“荣耀智慧屏Mag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39544651号“慢吉科技MAGIC”商标、第49933987号“MAGIC MOTORSPORT及图”商标、第17236893号“MAGIC及图”商标、第32227980号“SUPERMAGIC”商标、第9031797号“STMAGIC及图”商标、第53321240号“MAGIC及图”商标、第52242819号“MERGE MAGIC及图”商标、第9164646号“魔法及图”商标、第7630627号“MAGIC”商标、第12586447号“MAGICSUITE”商标、第13702222号“MGL MAGIC LIGHTING”商标、国际注册第1260840号“MAGIC PIANO”商标、第17922248号“MAGICSALE”商标、第17848039号“欧美祺OMAGIC”商标、第18055630号“MAGIC KEYBOARD”商标、第20855609号“MAGICTOOLBAR”商标、第9547846号“MAGICS及图”商标、第21540665号“MAGIC DESIGN”商标、第26055367号“MAGICTOOLBAR”商标、国际注册第1390255号“MAGIC LANTERN”商标、第15716633号“HAPTIC MAGIC”商标、第33426075号“MAGICMEDIA”商标、第33437938号“MAGIC LAMP”商标、第37958093号“STMAGIC及图”商标、第38170643号“魔奏MAGICPROOUCE”商标、第42592539号“MAGIC DESIGN”商标、第42592545号“MAGIC SEARCH”商标、第20010606号“魔尔斯MAGIC及图”商标、第8414514号“ORLANDO MAGIC及图”商标、第27278561号“魔立霸MAGIC POWER及图”商标、第6592229号“漫奇妙MAGIC MALL及图”商标、第54992745号“MAGIC”商标、第17074319号“E-MAGIC”商标、第12925959号“E-MAGIC”商标、第5680425号“荣耀”商标、第12274183号“荣耀AMBL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十六)。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待各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十六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申请人是全球知名的智能终端提供商,以“荣耀HONOR”品牌为核心,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为“荣耀MAGIC”系列商标之一,是基于实际使用和品牌保护的需要而申请注册,具有正当合理性。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引证商标状态查询信息;在先决定书;百度百科相关介绍;申请人品牌介绍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七、三十二在驳回复审决定书中被决定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十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公告》第1790期),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十一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八专用期限至2022年6月13日,至本案审理之时尚未申请续展。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八至二十、二十二至三十、三十三、三十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生物芯片、红外探测器、教学机器人、测量仪器、眼镜”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十五、三十六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十五、三十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引证商标三十五、三十六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十五、三十六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可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生物芯片、红外探测器、教学机器人、测量仪器、眼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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