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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563307号“奥宝仕OBAS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16016号
2021-02-04 00:00:00.0
异议人:萨尔瓦多•菲拉格慕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智慧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林贤威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智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异议人萨尔瓦多•菲拉格慕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林贤威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3期《商标公告》第39563307号“奥宝仕OBAS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奥宝仕 OBASI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6类“花边;鞋带;发卡”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832751号“FERRAGAMO及图”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6类“衣服饰边;背包带;鞋用饰物”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图形部分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相近,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563307号“奥宝仕OBAS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智慧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林贤威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智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异议人萨尔瓦多•菲拉格慕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林贤威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3期《商标公告》第39563307号“奥宝仕OBAS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奥宝仕 OBASI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6类“花边;鞋带;发卡”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832751号“FERRAGAMO及图”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6类“衣服饰边;背包带;鞋用饰物”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图形部分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相近,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563307号“奥宝仕OBAS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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