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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844193号“山河胤”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6050号
2025-03-25 00:00:00.0
异议人: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友兵
异议人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吴友兵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5844193号“山河胤”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山河胤”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葡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3035号“山河及图”商标,第63529584号“山河”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果酒(含酒精);葡萄酒;利口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山河”,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44193号“山河胤”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友兵
异议人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吴友兵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5844193号“山河胤”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山河胤”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葡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3035号“山河及图”商标,第63529584号“山河”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果酒(含酒精);葡萄酒;利口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山河”,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44193号“山河胤”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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