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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097003号“ARCTIC RESEARCH PROGRAM GPS-ET MAPPING SURVEYS NAPAPIJR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16817号
2022-02-14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49097003 |
异议人:VF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苏州市威富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VF国际公司对被异议人苏州市威富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9期《商标公告》第49097003号“ARCTIC RESEARCH PROGRAM GPS-ET MAPPING SURVEYS NAPAPIJR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RCTIC RESEARCH PROGRAM GPS-ET MAPPING SURVEYS NAPAPIJRI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毡;棉织品;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旗”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935198号、第26935197号、第26935197A号、第40463058号“NAPAPIJRI GEOGRAPHIC”、第35503714号、第1263094号、第19626806号、第35500920号、第40681989号、第1268411号“NAPAPIJRI”、第26935745号、第26935200号“NAPAPIJRI ANTARCTIC RESEARCH PROGRAM GPS-ET MAPPING SURVEYS及图”、第31845002号“EXPEDITION EXPERIENCE NAPAPIJRI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仿皮革”、第25类“运动衫;套头衫”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有所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但是,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及我局查明的事实,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较强的独创性显著性及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字母组成、图形设计等方面高度近似,而且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先后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多件与异议人在先具有较强独创性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包括“NAPAPIJRI”“NAPAPIJRI GEOGRAPHIC”等。其行为难谓巧合与正当,被异议人亦未对其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及商标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因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明显的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被异议人的行为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9097003号“ARCTIC RESEARCH PROGRAM GPS-ET MAPPING SURVEYS NAPAPIJR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苏州市威富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VF国际公司对被异议人苏州市威富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9期《商标公告》第49097003号“ARCTIC RESEARCH PROGRAM GPS-ET MAPPING SURVEYS NAPAPIJR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RCTIC RESEARCH PROGRAM GPS-ET MAPPING SURVEYS NAPAPIJRI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毡;棉织品;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旗”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935198号、第26935197号、第26935197A号、第40463058号“NAPAPIJRI GEOGRAPHIC”、第35503714号、第1263094号、第19626806号、第35500920号、第40681989号、第1268411号“NAPAPIJRI”、第26935745号、第26935200号“NAPAPIJRI ANTARCTIC RESEARCH PROGRAM GPS-ET MAPPING SURVEYS及图”、第31845002号“EXPEDITION EXPERIENCE NAPAPIJRI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仿皮革”、第25类“运动衫;套头衫”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有所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但是,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及我局查明的事实,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较强的独创性显著性及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字母组成、图形设计等方面高度近似,而且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先后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多件与异议人在先具有较强独创性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包括“NAPAPIJRI”“NAPAPIJRI GEOGRAPHIC”等。其行为难谓巧合与正当,被异议人亦未对其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及商标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因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明显的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被异议人的行为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9097003号“ARCTIC RESEARCH PROGRAM GPS-ET MAPPING SURVEYS NAPAPIJR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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