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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131018号“容桂民信”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087621号
2024-04-07 00:00:00.0
申请人:佛山市民信饮食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纳锐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桂洲民信甜品西餐厅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顺德区企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2月03日对第63131018号“容桂民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及其“民信”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对“民信”商标享有无可争辩的在先权利。争议商标与第7395405号、第27016155号“民信及图”商标、第27032803号“民信MINXIN”商标、第28829503号“民信老鋪”商标、第28841150号“民信雙皮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考虑到申请人的“民信”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被申请人企图搭乘申请人知名商标声誉之“便车”的恶意明显,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诚信原则,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发展历程、部分荣誉证书及媒体报道;2、申请人部分广告、赞助合同、发票及图片;3、“民信”分店及商标使用图片;4、第51022601号“容桂民信”商标在部分服务上不予注册的决定。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罗乔欣和罗致盛是父女关系,罗致盛是佛山市顺德区荣桂桂洲民信甜品西餐厅的法人代表,故罗乔欣、罗致盛、佛山市顺德区荣桂桂洲民信甜品西餐厅三者为一体,等同答辩人。罗致盛是个体工商户,1984年顺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容奇工商行政管理所为罗致盛所经营的民信冷热饮品牛奶炖品店换发营业执照。罗致盛随后新增包括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山民信饮食店、容桂桂洲民信饮食店在内的店铺,一直经营至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说明民信饮食店字号成立于1984年。申请人的佛山市民信饮食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晚于被申请人的成立日期。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持续经营了39年的容桂民信饮食店的字号,申请人侵犯了被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提出如下质证意见:民信双皮奶始创于1925年,“董孝华”为双皮奶的创始人,1930年在大良华盖路开设了“民信双皮奶”老店,距今已有近百年的历史。1958年私营企业合作化,民信老铺被收归国有,由于历史原因,1993年董氏家族的民信老铺在大良华盖路复业。目前,“民信”是广东省老字号,“民信”双皮奶制作技艺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民信第二代传人“董兆祥”、第三代传人“董翰承”均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传承人。同时,在顺德县志和佛山人物志中,对双皮奶技艺及第二代传承人董兆祥均有记载。而罗致盛原是随董家学艺,艺成后反而自己开办民信餐厅及民信甜品西餐厅,均是对民信商标及商号的抢注。申请人其余质证理由与申请理由基本相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罗乔欣于2022年3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22年8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照明设备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上。2023年6月13日该商标由原注册人转让至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桂洲民信甜品西餐厅名下。
2、引证商标一至五获准注册的日期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日期,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家具出租”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属于原则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馆;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餐厅”三项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核定使用的“餐厅;家具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文字“容桂民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认读文字“民信”、“民信老鋪”、“民信雙皮奶”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已构成近似商标。双方商标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其余服务上,双方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服务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主要涉及甜品店、小吃店等服务,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其在“照明设备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活动房屋出租;养老院;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饮水机出租”服务上在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近似的标识。因此,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提起无效宣告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
四、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置评。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咖啡馆;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餐厅”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纳锐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桂洲民信甜品西餐厅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顺德区企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2月03日对第63131018号“容桂民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及其“民信”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对“民信”商标享有无可争辩的在先权利。争议商标与第7395405号、第27016155号“民信及图”商标、第27032803号“民信MINXIN”商标、第28829503号“民信老鋪”商标、第28841150号“民信雙皮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考虑到申请人的“民信”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被申请人企图搭乘申请人知名商标声誉之“便车”的恶意明显,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诚信原则,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发展历程、部分荣誉证书及媒体报道;2、申请人部分广告、赞助合同、发票及图片;3、“民信”分店及商标使用图片;4、第51022601号“容桂民信”商标在部分服务上不予注册的决定。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罗乔欣和罗致盛是父女关系,罗致盛是佛山市顺德区荣桂桂洲民信甜品西餐厅的法人代表,故罗乔欣、罗致盛、佛山市顺德区荣桂桂洲民信甜品西餐厅三者为一体,等同答辩人。罗致盛是个体工商户,1984年顺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容奇工商行政管理所为罗致盛所经营的民信冷热饮品牛奶炖品店换发营业执照。罗致盛随后新增包括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山民信饮食店、容桂桂洲民信饮食店在内的店铺,一直经营至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说明民信饮食店字号成立于1984年。申请人的佛山市民信饮食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晚于被申请人的成立日期。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持续经营了39年的容桂民信饮食店的字号,申请人侵犯了被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提出如下质证意见:民信双皮奶始创于1925年,“董孝华”为双皮奶的创始人,1930年在大良华盖路开设了“民信双皮奶”老店,距今已有近百年的历史。1958年私营企业合作化,民信老铺被收归国有,由于历史原因,1993年董氏家族的民信老铺在大良华盖路复业。目前,“民信”是广东省老字号,“民信”双皮奶制作技艺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民信第二代传人“董兆祥”、第三代传人“董翰承”均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传承人。同时,在顺德县志和佛山人物志中,对双皮奶技艺及第二代传承人董兆祥均有记载。而罗致盛原是随董家学艺,艺成后反而自己开办民信餐厅及民信甜品西餐厅,均是对民信商标及商号的抢注。申请人其余质证理由与申请理由基本相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罗乔欣于2022年3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22年8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照明设备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上。2023年6月13日该商标由原注册人转让至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桂洲民信甜品西餐厅名下。
2、引证商标一至五获准注册的日期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日期,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家具出租”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属于原则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馆;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餐厅”三项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核定使用的“餐厅;家具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文字“容桂民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认读文字“民信”、“民信老鋪”、“民信雙皮奶”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已构成近似商标。双方商标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其余服务上,双方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服务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主要涉及甜品店、小吃店等服务,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其在“照明设备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活动房屋出租;养老院;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饮水机出租”服务上在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近似的标识。因此,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提起无效宣告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
四、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置评。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咖啡馆;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餐厅”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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