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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364570号“LIIROVER”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87264号
2021-07-14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30364570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陆虎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9日对第30364570号“LIIROVE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全球知名的汽车制造企业,“LAND ROVER及图”和“LAND ROVER”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并在中国市场在先注册,该商标经大量而持续的宣传使用,在第12类陆地机动车辆及其部件和配件商品上获得了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并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在本案中申请人的“LAND ROVER及图”商标和“LAND ROVER”商标应作为驰名商标,获得较为宽泛的、与其知名度相适应的保护。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驰名的第808460号“LAND ROVER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及第4309460号“LAND ROV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恶意摹仿,会造成申请人在先驰名商标显著性的淡化。争议商标的注册或使用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作为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第29类在先注册的第10237611号“LAND ROV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237635号“RANGE ROV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237638号“RANGE ROV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的“LAND ROVER及图”和“路虎”商标等享有很高知名度的情况下,注册争议商标并在实际使用中造成混淆误认,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大量抄袭他人的知名品牌,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同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百度百科介绍;历史发展介绍;“LAND ROVER及图”中国大事记、授权经销商名单及中国销售服务网点分布图;审计报告;相关报道及广告;广告合同及发票;户外广告信息列表;户外广告监测报告等;营销预算列表;荣誉及奖杯照片;裁定书、决定书、判决书;金山词霸解释;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商标档案;被申请人在其他案件中提交的商标使用实际证据;被申请人抄袭第三方知名商标的商标档案及第三方知名商标的背景信息;其他相关的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广州陆虎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经异议程序,于2020年9月28日发布商标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为申请人名下商标。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诚实信用原则为总则性条款,该条款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我国《商标法》具体条文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
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字母“LIIROVER”与引证商标三字母“LAND ROVER”及引证商标四、五字母“RANGE ROVER”字母构成、呼叫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啤酒、矿泉水(饮料)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性联想,进而混淆商品来源,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进行保护时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的知名度已有考虑,并支持了申请人的评审请求,在此前提下,本案无需再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为公众知晓的商标及是否给与特别保护作出评述。
关于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之情形。商标注册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也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本案中,根据我局查明情况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先后在多个类别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第5130288号“华山论剑”商标、第15620564号“博大冰泉”商标、第28085551号“吉普猛禽 JEPRAPTOR”商标、第30512100号“红牛超出想象”商标等一百八十多件商标,其中众多商标与国际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据此,可以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及大量申请注册囤积其他商标的行为,主观意图难谓正当,不具备申请注册商标应有的合理性或正当性,属于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另,申请人所提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陆虎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9日对第30364570号“LIIROVE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全球知名的汽车制造企业,“LAND ROVER及图”和“LAND ROVER”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并在中国市场在先注册,该商标经大量而持续的宣传使用,在第12类陆地机动车辆及其部件和配件商品上获得了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并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在本案中申请人的“LAND ROVER及图”商标和“LAND ROVER”商标应作为驰名商标,获得较为宽泛的、与其知名度相适应的保护。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驰名的第808460号“LAND ROVER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及第4309460号“LAND ROV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恶意摹仿,会造成申请人在先驰名商标显著性的淡化。争议商标的注册或使用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作为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第29类在先注册的第10237611号“LAND ROV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237635号“RANGE ROV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237638号“RANGE ROV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的“LAND ROVER及图”和“路虎”商标等享有很高知名度的情况下,注册争议商标并在实际使用中造成混淆误认,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大量抄袭他人的知名品牌,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同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百度百科介绍;历史发展介绍;“LAND ROVER及图”中国大事记、授权经销商名单及中国销售服务网点分布图;审计报告;相关报道及广告;广告合同及发票;户外广告信息列表;户外广告监测报告等;营销预算列表;荣誉及奖杯照片;裁定书、决定书、判决书;金山词霸解释;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商标档案;被申请人在其他案件中提交的商标使用实际证据;被申请人抄袭第三方知名商标的商标档案及第三方知名商标的背景信息;其他相关的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广州陆虎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经异议程序,于2020年9月28日发布商标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为申请人名下商标。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诚实信用原则为总则性条款,该条款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我国《商标法》具体条文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
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字母“LIIROVER”与引证商标三字母“LAND ROVER”及引证商标四、五字母“RANGE ROVER”字母构成、呼叫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啤酒、矿泉水(饮料)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性联想,进而混淆商品来源,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进行保护时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的知名度已有考虑,并支持了申请人的评审请求,在此前提下,本案无需再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为公众知晓的商标及是否给与特别保护作出评述。
关于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之情形。商标注册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也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本案中,根据我局查明情况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先后在多个类别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第5130288号“华山论剑”商标、第15620564号“博大冰泉”商标、第28085551号“吉普猛禽 JEPRAPTOR”商标、第30512100号“红牛超出想象”商标等一百八十多件商标,其中众多商标与国际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据此,可以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及大量申请注册囤积其他商标的行为,主观意图难谓正当,不具备申请注册商标应有的合理性或正当性,属于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另,申请人所提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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