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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357633号“M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244号
2020-01-09 00:00:00.0
申请人:彪马欧洲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晋江市统一龙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思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12月04日对第19357633号“M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国际注册第4267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5811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979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9256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6580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二具有较高知名度,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必将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且已有在先案件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三、被申请人多次大量抄袭、摹仿他人在先知名商标,具有囤积、抄袭他人商标的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正常的商标审查秩序、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商标国内外注册资料;
2、申请人公司年报、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主体资格证据、商标许可合同备案资料;
3、申请人门店信息列表、专卖店店铺照片及相关资料;
4、商品目录、宣传刊物资料;
5、申请人关联公司利润表、损益表,经公证的申请人经销商及关联公司的销售发票、销售清单、进口单据、经销协议;
6、明星代言的照片及赞助赛事、演唱会的资料、媒体宣传资料、广告发票、广告宣传投放报告;
7、经公证的消费者就PUMA及图商标所做的一项认知度调查资料;
8、申请人的维权资料;
9、网络搜索的2006年、2007年“世界品牌500强”的介绍资料;
10、在先案件裁定书、判决书;
11、申请人参与的公益活动资料;
12、国家图书馆检索资料;
13、被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及商标信息资料证据;
14、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并不构成对他人驰名商标的抄袭、复制、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存在恶意性,不会损害申请人利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三、争议商标未抢注申请人商标,不会对申请人利益造成损害,未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争议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稳定的客户群体和市场份额,如给无效将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申请人称其商标在多个国家被保护,不能作为裁定结论的当然依据。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质证意见与复审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3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成品衣;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帽子;袜;手套(服装);领带;皮带(服饰用)”商品上。经异议程序,我局决定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18年9月7日《商标公告》1614期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注册时间或优先权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五申请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和注册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运动鞋;服装”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被申请人在多类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了92件商标,其注册了“今喜鸟”、“杜迈艾马士DM AIMAS”、“名驰路虎MCLAERHOR”、“美园虎牌”、“NewAir”、“三新三百三伦”、“NEVBUYLANE”、“N”、“AHNKIEND及图”等与他人知名标识近似的商标,且被申请人还注册了“迈卡威”、“姆巴佩”等与篮球或足球运动员姓名近似的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依据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以及在案证据适用相应的2013年《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对上述原则性规定不单独评述。鉴于引证商标五的初步审定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我局将据此条款审理。
一、争议商标虽然图形化,但相关公众易识别为“M及图”,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双方商标并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故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
二、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商标保护遵循按需保护的原则,同时,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适用应当符合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且争议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虽与引证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相同、不相类似,但两者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可能误导公众,致使知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如上所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不构成对引证商标一、二的复制或者摹仿。故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容易误导相关公众,其注册和使用不致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之情形。
三、申请人虽然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但未结合案件事实阐述具体理由,我局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请求依据的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其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产生错误的认识;申请人请求依据的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上述两项规定。
五、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本案中,虽然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各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但争议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五在构成要素、构图效果上近似,且被申请人在多类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了92件商标,其注册了“今喜鸟”、“杜迈艾马士DM AIMAS”、“名驰路虎MCLAERHOR”、“美园虎牌”、“NewAir”、“三新三百三伦”、“NEVBUYLANE”、“N”、“AHNKIEND及图”等与他人知名标识近似的商标,且被申请人还注册了“迈卡威”、“姆巴佩”等与篮球或足球运动员姓名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未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品牌和运动员的知名度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晋江市统一龙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思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12月04日对第19357633号“M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国际注册第4267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5811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979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9256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6580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二具有较高知名度,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必将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且已有在先案件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三、被申请人多次大量抄袭、摹仿他人在先知名商标,具有囤积、抄袭他人商标的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正常的商标审查秩序、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商标国内外注册资料;
2、申请人公司年报、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主体资格证据、商标许可合同备案资料;
3、申请人门店信息列表、专卖店店铺照片及相关资料;
4、商品目录、宣传刊物资料;
5、申请人关联公司利润表、损益表,经公证的申请人经销商及关联公司的销售发票、销售清单、进口单据、经销协议;
6、明星代言的照片及赞助赛事、演唱会的资料、媒体宣传资料、广告发票、广告宣传投放报告;
7、经公证的消费者就PUMA及图商标所做的一项认知度调查资料;
8、申请人的维权资料;
9、网络搜索的2006年、2007年“世界品牌500强”的介绍资料;
10、在先案件裁定书、判决书;
11、申请人参与的公益活动资料;
12、国家图书馆检索资料;
13、被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及商标信息资料证据;
14、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并不构成对他人驰名商标的抄袭、复制、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存在恶意性,不会损害申请人利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三、争议商标未抢注申请人商标,不会对申请人利益造成损害,未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争议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稳定的客户群体和市场份额,如给无效将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申请人称其商标在多个国家被保护,不能作为裁定结论的当然依据。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质证意见与复审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3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成品衣;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帽子;袜;手套(服装);领带;皮带(服饰用)”商品上。经异议程序,我局决定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18年9月7日《商标公告》1614期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注册时间或优先权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五申请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和注册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运动鞋;服装”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被申请人在多类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了92件商标,其注册了“今喜鸟”、“杜迈艾马士DM AIMAS”、“名驰路虎MCLAERHOR”、“美园虎牌”、“NewAir”、“三新三百三伦”、“NEVBUYLANE”、“N”、“AHNKIEND及图”等与他人知名标识近似的商标,且被申请人还注册了“迈卡威”、“姆巴佩”等与篮球或足球运动员姓名近似的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依据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以及在案证据适用相应的2013年《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对上述原则性规定不单独评述。鉴于引证商标五的初步审定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我局将据此条款审理。
一、争议商标虽然图形化,但相关公众易识别为“M及图”,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双方商标并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故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
二、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商标保护遵循按需保护的原则,同时,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适用应当符合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且争议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虽与引证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相同、不相类似,但两者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可能误导公众,致使知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如上所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不构成对引证商标一、二的复制或者摹仿。故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容易误导相关公众,其注册和使用不致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之情形。
三、申请人虽然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但未结合案件事实阐述具体理由,我局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请求依据的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其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产生错误的认识;申请人请求依据的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上述两项规定。
五、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本案中,虽然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各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但争议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五在构成要素、构图效果上近似,且被申请人在多类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了92件商标,其注册了“今喜鸟”、“杜迈艾马士DM AIMAS”、“名驰路虎MCLAERHOR”、“美园虎牌”、“NewAir”、“三新三百三伦”、“NEVBUYLANE”、“N”、“AHNKIEND及图”等与他人知名标识近似的商标,且被申请人还注册了“迈卡威”、“姆巴佩”等与篮球或足球运动员姓名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未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品牌和运动员的知名度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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