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50626383号“吉利”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56574号
2023-05-15 00:00:00.0
异议人: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马牌厨卫电器(中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国大商标事务所
异议人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马牌厨卫电器(中山)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0期《商标公告》第50626383号“吉利”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吉利”,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洗碗机;厨房用电动机器;电控拉窗帘装置”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74649号、第1442314号、第1442316号“吉利”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的“工业用卷烟机;制草机;熨衣机;自行车工业用机器设备”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轻型微型汽车”商品上的“吉利”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文字构成相同,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626383号“吉利”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被异议人:马牌厨卫电器(中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国大商标事务所
异议人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马牌厨卫电器(中山)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0期《商标公告》第50626383号“吉利”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吉利”,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洗碗机;厨房用电动机器;电控拉窗帘装置”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74649号、第1442314号、第1442316号“吉利”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的“工业用卷烟机;制草机;熨衣机;自行车工业用机器设备”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轻型微型汽车”商品上的“吉利”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文字构成相同,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626383号“吉利”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