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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971482号“B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8258号
2025-03-04 00:00:00.0
异议人: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邓全娥
异议人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邓全娥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5971482号“B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睡衣;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18929号“THE NORTH FACE及图”、第5357177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T恤衫;衬衫”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在设计风格、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就《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图形作品在细节特征等方面仍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我局对异议人该主张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971482号“B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邓全娥
异议人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邓全娥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5971482号“B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睡衣;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18929号“THE NORTH FACE及图”、第5357177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T恤衫;衬衫”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在设计风格、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就《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图形作品在细节特征等方面仍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我局对异议人该主张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971482号“B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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