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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979539号“旺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3313号
2025-05-21 00:00:00.0
异议人:蔡合旺事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北旺鉴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异议人蔡合旺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北旺鉴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6979539号“旺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旺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函授课程;娱乐服务;安排和组织会议”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71182号、第10666230号、第37002562号“旺旺”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教育;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娱乐服务”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虽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的字体设计及整体外观存在一定差异,并存使用在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上应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第30类“糖果、糕点”等商品上的“旺旺”商标虽具有一定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具有一定差异,且双方商标整体具有区别,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损害异议人的合法利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979539号“旺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北旺鉴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异议人蔡合旺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北旺鉴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6979539号“旺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旺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函授课程;娱乐服务;安排和组织会议”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71182号、第10666230号、第37002562号“旺旺”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教育;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娱乐服务”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虽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的字体设计及整体外观存在一定差异,并存使用在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上应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第30类“糖果、糕点”等商品上的“旺旺”商标虽具有一定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具有一定差异,且双方商标整体具有区别,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损害异议人的合法利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979539号“旺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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