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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817692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20324号
2018-07-10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15817692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微笑私人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幸商标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广东斯坦得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捷邦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8月17日对第158176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Smiley原始笑脸”是富兰克林•卢弗拉尼原创的美术作品,其著作权已转让予申请人。争议商标是一个卡通笑脸图形,与申请人Smiley原始笑脸、Smiley眨眼笑脸构成实质性近似,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属恶意抢注。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知识产权转让证明材料;
2.《笑脸图案》、《原始笑脸图》、《微笑系列图案》、《眼和嘴笑脸图》在中国的《作品登记证书》;
3.《微笑辞典》的美国《版权登记证》及登记作品摘页;
4.百度百科、香水时尚网等网站关于jeanne arthes香水信息网页及“smiley及图”系列产品图片;
5.阿德公司销售发票;
6.新浪尚品新浪网、网易女人网易网、ELLE中国网站瑞丽网、流行趋势杂志、服装界杂志、中国服饰报、纺织服装周刊、生活和时尚杂志等媒体关于smiley品牌产品报道信息;
7.上海凯杰广告有限公司出具的《确认书》及展会图片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美术作品并不近似,未侵犯申请人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委托东莞市格新企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进行设计的,并无恶意复制摹仿。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补充证据中的外文版本和国外使用证据不应被采纳。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清屏果”品牌形象创建、设计委托合同》、(2017)商标异字第016170号《第15817692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决定》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1月28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类玻璃擦净剂、清洁制剂等商品上。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商标局裁定申请人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554期《商标公告》上。
我委认为,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享有的在先著作权。《商标法》中对于著作权的保护具体体现在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之中,本条款对于著作权的保护要求争议商标与他人在先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同或者实质性近似。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著作权的Smiley原始笑脸、Smiley眨眼笑脸在整体构成、表现形式、构图特点等方面区别明显,二者未构成实质性近似,故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侵犯他人在先著作权的情形。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属恶意抢注,并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本案中,申请人在案未提交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玻璃擦净剂等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幸商标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广东斯坦得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捷邦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8月17日对第158176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Smiley原始笑脸”是富兰克林•卢弗拉尼原创的美术作品,其著作权已转让予申请人。争议商标是一个卡通笑脸图形,与申请人Smiley原始笑脸、Smiley眨眼笑脸构成实质性近似,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属恶意抢注。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知识产权转让证明材料;
2.《笑脸图案》、《原始笑脸图》、《微笑系列图案》、《眼和嘴笑脸图》在中国的《作品登记证书》;
3.《微笑辞典》的美国《版权登记证》及登记作品摘页;
4.百度百科、香水时尚网等网站关于jeanne arthes香水信息网页及“smiley及图”系列产品图片;
5.阿德公司销售发票;
6.新浪尚品新浪网、网易女人网易网、ELLE中国网站瑞丽网、流行趋势杂志、服装界杂志、中国服饰报、纺织服装周刊、生活和时尚杂志等媒体关于smiley品牌产品报道信息;
7.上海凯杰广告有限公司出具的《确认书》及展会图片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美术作品并不近似,未侵犯申请人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委托东莞市格新企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进行设计的,并无恶意复制摹仿。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补充证据中的外文版本和国外使用证据不应被采纳。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清屏果”品牌形象创建、设计委托合同》、(2017)商标异字第016170号《第15817692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决定》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1月28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类玻璃擦净剂、清洁制剂等商品上。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商标局裁定申请人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554期《商标公告》上。
我委认为,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享有的在先著作权。《商标法》中对于著作权的保护具体体现在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之中,本条款对于著作权的保护要求争议商标与他人在先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同或者实质性近似。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著作权的Smiley原始笑脸、Smiley眨眼笑脸在整体构成、表现形式、构图特点等方面区别明显,二者未构成实质性近似,故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侵犯他人在先著作权的情形。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属恶意抢注,并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本案中,申请人在案未提交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玻璃擦净剂等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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