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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294199号“HR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7500号
2025-04-02 00:00:00.0
异议人:广州市赫莲娜服饰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金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曹春源
异议人广州市赫莲娜服饰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曹春源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294199号“HR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R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婚纱;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08638号、第8975807号、第10013517号、第9171385号“HR”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针织服装;袜”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字母组合及呼叫相同,整体外观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294199号“HR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广州金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曹春源
异议人广州市赫莲娜服饰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曹春源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294199号“HR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R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婚纱;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08638号、第8975807号、第10013517号、第9171385号“HR”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针织服装;袜”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字母组合及呼叫相同,整体外观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294199号“HR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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