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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993952号“金彭风 JINPENGFENG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18087号
2020-02-28 00:00:00.0
异议人:江苏金彭车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立军
异议人江苏金彭车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立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6期《商标公告》第26993952号“金彭风 JINPENGFE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彭风 JINPENGFENG及图”指定使用于第12类“婴儿车;运载工具用轮胎”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82764号“金彭”商标、第7366798号、第9227501号“金彭JINPENG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2类“婴儿车;运行李车”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金彭”,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时,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电动三轮车;机动三轮车”商品上的“金彭JINPENG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该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其他指定商品上易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6993952号“金彭风 JINPENGFENG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立军
异议人江苏金彭车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立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6期《商标公告》第26993952号“金彭风 JINPENGFE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彭风 JINPENGFENG及图”指定使用于第12类“婴儿车;运载工具用轮胎”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82764号“金彭”商标、第7366798号、第9227501号“金彭JINPENG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2类“婴儿车;运行李车”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金彭”,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时,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电动三轮车;机动三轮车”商品上的“金彭JINPENG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该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其他指定商品上易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6993952号“金彭风 JINPENGFENG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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