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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340950号“GOOG ENJO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231699号
2024-08-30 00:00:00.0
申请人:谷歌有限责任公司(外文名义: )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建省泉发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18日对第61340950号“GOOG ENJO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451705号“GOOG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71705号“GOOG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122682号“谷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122681号“谷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73896号“GOOG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GOOGLE/谷歌”商标经过长期、大量地使用已经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且曾经多次被贵局和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申请人在本案中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四为第35类“通过计算机网络提供商业信息”,第42类“提供用于全球计算机网络中进行查询和获得数据的网址”、“提供搜索引擎”服务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四的抄袭、摹仿,损害了申请人的驰名商标利益。3、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GOOGLE/谷歌”字号及商标构成近似。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及在先商标权。4、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5、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福建省乖巧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大量抄袭、摹仿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知名作品名称的商标,包括“GOOG CUTE”、“GOOGQF”、“苏菲果果”、“魔法日记”、“奇趣特工队”、“奥姆的故事”、“PANETERS”等。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商标注册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的介绍材料;
2、年度审计报告书、尼尔森统计报告书材料;
3、申请人获得的荣誉材料;
4、媒体对“GOOGLE/谷歌”商标的报道材料;
5、申请人“GOOGLE/谷歌”系列商标的信息材料;
6、申请人“GOOGLE/谷歌”系列商标获得保护的行政、司法文书材料;
7、福建省乖巧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材料;
8、被申请人及福建省乖巧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名下的商标信息列表材料;
9、“名侦探柯南”、“迪卡奥特曼”、“数码宝贝”等作品的介绍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3日申请注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申请人提出异议,我局于2023年3月23日做出准予争议商标注册的决定。争议商标于2023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成人尿布、卫生巾等商品上,其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6月6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五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硬件、用于在个人工作站等商品上,第35类编制计算机网络信息索引、编制计算机网络上的网站索引等服务上,第42类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更新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五均为有效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人为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3、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张诗杰,经营范围包括个人卫生用品销售、母婴用品销售等,地址为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云谷社区东云路616号妙泉商务中心102。福建省乖巧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张诗杰,经营范围包括销售母婴用品、妇幼用品等,地址为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云谷工业区妙泉商务中心102。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在案佐证。
4、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计74件商标,其中第5类商品上的商标数量达69件,包括第61334841号“GOONVIP”商标、第61351607号“GOONABC”商标、第61460832号“至尊大王”商标、第62218408号“苏菲果果”商标、第63740227号“魔法日记”商标、第67756047号“舒花爽”商标、第64499809号“奇趣特工队”商标、第64487743号“奥姆的故事”商标、第65820332号“唐老鸭”商标、第69648298号“唐老鸭”商标、第65805333号“米奇老鼠”商标等。
至本案审理之时,福建省乖巧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名下共计208件商标,其中第5类商品上的商标数量达163件,包括第33885382号“Paneters”商标、第33885386号“Panntters”商标、第22105998号 “江户川柯南”商标、第22105970号 “工藤新一”商标、第32597946号 “福尔摩斯”商标、第33898715 号“迪奥”商标、第42775777 号“迪迦奥特曼”商标、第58510855 号“苏菲露比”商标、第54050081 号“花王泡泡液”商标等。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8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争议商标于2023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我局将依据现行《商标法》对本案进行审理。《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5类成人尿布、卫生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第9类计算机硬件、用于在个人工作站等商品,第35类编制计算机网络信息索引、编制计算机网络上的网站索引等服务,第42类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更新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四的抄袭、摹仿,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利益。本案中,申请人未就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合理期限内,对其宣传使用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四服务的销售范围、广告投入、市场排名等情况充分举证。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四经过大量宣传和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成人尿布、卫生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编制计算机网络信息索引、计算机编程等服务跨类较大,行业特征区别明显。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尚不至误导公众,并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GOOGLE/谷歌”字号及商标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成人尿布、卫生巾等相同或类似商品所属行业在中国大陆地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 “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字号权)” 的情形,亦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 的情形。
争议商标“GOOG ENJOY”并未带有欺骗性,不属于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因此,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主要禁止的是有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此类情形。
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首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GOOGLE”商标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中的文字“GOOG”与申请人的知名商标“GOOGLE”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难谓巧合。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和事实4可知,被申请人与福建省乖巧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张诗杰,且二者地址相同,经营范围重合度高,故我局合理认为被申请人与福建省乖巧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系相同法定代表人的关联公司。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在第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数量达230余件,且商标标识多样,其中包括“GOONVIP”、“GOONABC”、“至尊大王”、“苏菲果果”、“魔法日记”、“舒花爽”、“Panntters”、“迪奥”、“苏菲露比”、“花王泡泡液”、“奇趣特工队”、“奥姆的故事”、“唐老鸭”、“米奇老鼠”、“江户川柯南”、“工藤新一”、“福尔摩斯”、“迪迦奥特曼”等数件与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作品名称、作品角色名称相同或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对上述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商标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具有囤积及抄袭、摹仿他人在先知名商标、作品名称、作品角色名称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其次,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建省泉发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18日对第61340950号“GOOG ENJO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451705号“GOOG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71705号“GOOG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122682号“谷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122681号“谷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73896号“GOOG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GOOGLE/谷歌”商标经过长期、大量地使用已经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且曾经多次被贵局和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申请人在本案中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四为第35类“通过计算机网络提供商业信息”,第42类“提供用于全球计算机网络中进行查询和获得数据的网址”、“提供搜索引擎”服务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四的抄袭、摹仿,损害了申请人的驰名商标利益。3、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GOOGLE/谷歌”字号及商标构成近似。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及在先商标权。4、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5、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福建省乖巧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大量抄袭、摹仿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知名作品名称的商标,包括“GOOG CUTE”、“GOOGQF”、“苏菲果果”、“魔法日记”、“奇趣特工队”、“奥姆的故事”、“PANETERS”等。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商标注册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的介绍材料;
2、年度审计报告书、尼尔森统计报告书材料;
3、申请人获得的荣誉材料;
4、媒体对“GOOGLE/谷歌”商标的报道材料;
5、申请人“GOOGLE/谷歌”系列商标的信息材料;
6、申请人“GOOGLE/谷歌”系列商标获得保护的行政、司法文书材料;
7、福建省乖巧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材料;
8、被申请人及福建省乖巧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名下的商标信息列表材料;
9、“名侦探柯南”、“迪卡奥特曼”、“数码宝贝”等作品的介绍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3日申请注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申请人提出异议,我局于2023年3月23日做出准予争议商标注册的决定。争议商标于2023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成人尿布、卫生巾等商品上,其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6月6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五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硬件、用于在个人工作站等商品上,第35类编制计算机网络信息索引、编制计算机网络上的网站索引等服务上,第42类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更新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五均为有效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人为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3、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张诗杰,经营范围包括个人卫生用品销售、母婴用品销售等,地址为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云谷社区东云路616号妙泉商务中心102。福建省乖巧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张诗杰,经营范围包括销售母婴用品、妇幼用品等,地址为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云谷工业区妙泉商务中心102。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在案佐证。
4、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计74件商标,其中第5类商品上的商标数量达69件,包括第61334841号“GOONVIP”商标、第61351607号“GOONABC”商标、第61460832号“至尊大王”商标、第62218408号“苏菲果果”商标、第63740227号“魔法日记”商标、第67756047号“舒花爽”商标、第64499809号“奇趣特工队”商标、第64487743号“奥姆的故事”商标、第65820332号“唐老鸭”商标、第69648298号“唐老鸭”商标、第65805333号“米奇老鼠”商标等。
至本案审理之时,福建省乖巧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名下共计208件商标,其中第5类商品上的商标数量达163件,包括第33885382号“Paneters”商标、第33885386号“Panntters”商标、第22105998号 “江户川柯南”商标、第22105970号 “工藤新一”商标、第32597946号 “福尔摩斯”商标、第33898715 号“迪奥”商标、第42775777 号“迪迦奥特曼”商标、第58510855 号“苏菲露比”商标、第54050081 号“花王泡泡液”商标等。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8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争议商标于2023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我局将依据现行《商标法》对本案进行审理。《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5类成人尿布、卫生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第9类计算机硬件、用于在个人工作站等商品,第35类编制计算机网络信息索引、编制计算机网络上的网站索引等服务,第42类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更新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四的抄袭、摹仿,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利益。本案中,申请人未就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合理期限内,对其宣传使用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四服务的销售范围、广告投入、市场排名等情况充分举证。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四经过大量宣传和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成人尿布、卫生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编制计算机网络信息索引、计算机编程等服务跨类较大,行业特征区别明显。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尚不至误导公众,并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GOOGLE/谷歌”字号及商标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成人尿布、卫生巾等相同或类似商品所属行业在中国大陆地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 “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字号权)” 的情形,亦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 的情形。
争议商标“GOOG ENJOY”并未带有欺骗性,不属于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因此,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主要禁止的是有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此类情形。
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首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GOOGLE”商标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中的文字“GOOG”与申请人的知名商标“GOOGLE”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难谓巧合。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和事实4可知,被申请人与福建省乖巧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张诗杰,且二者地址相同,经营范围重合度高,故我局合理认为被申请人与福建省乖巧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系相同法定代表人的关联公司。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在第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数量达230余件,且商标标识多样,其中包括“GOONVIP”、“GOONABC”、“至尊大王”、“苏菲果果”、“魔法日记”、“舒花爽”、“Panntters”、“迪奥”、“苏菲露比”、“花王泡泡液”、“奇趣特工队”、“奥姆的故事”、“唐老鸭”、“米奇老鼠”、“江户川柯南”、“工藤新一”、“福尔摩斯”、“迪迦奥特曼”等数件与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作品名称、作品角色名称相同或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对上述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商标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具有囤积及抄袭、摹仿他人在先知名商标、作品名称、作品角色名称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其次,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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