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32494624号“仕途荣耀”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93591号
2020-09-07 00:00:00.0
异议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四三九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四三九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7期《商标公告》第32494624号“仕途荣耀”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仕途荣耀”指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573253号“HONOR”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9类“手机;手机用电池;手机用电池充电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均有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638363号、第4616611号“荣耀”商标、第14574328号、第14574328A号“HONOR”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手机保护套;鼠标;耳机;扬声器音箱;计算机”等,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均不同,整体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近似商标。此外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申请注册了万余件商标,其中大量商标与异议人及其他互联网企业、电影公司在先注册使用的商标或影视作品名称近似,已有多家企业对其已经初审公告的五百余件商标提出异议,被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的创意来源和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未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明显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494624号“仕途荣耀”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四三九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四三九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7期《商标公告》第32494624号“仕途荣耀”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仕途荣耀”指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573253号“HONOR”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9类“手机;手机用电池;手机用电池充电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均有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638363号、第4616611号“荣耀”商标、第14574328号、第14574328A号“HONOR”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手机保护套;鼠标;耳机;扬声器音箱;计算机”等,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均不同,整体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近似商标。此外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申请注册了万余件商标,其中大量商标与异议人及其他互联网企业、电影公司在先注册使用的商标或影视作品名称近似,已有多家企业对其已经初审公告的五百余件商标提出异议,被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的创意来源和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未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明显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494624号“仕途荣耀”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