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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228160号“匠人造园JIANGRENZAOYU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7650号
2023-01-18 00:00:00.0
申请人:北京中科一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228160号“匠人造园JIANGRENZAO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1165448号、第32353920号、第9530823号、第19583850号、第2190671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标识使用图片电子扫描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五引证商标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228160号“匠人造园JIANGRENZAO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1165448号、第32353920号、第9530823号、第19583850号、第2190671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标识使用图片电子扫描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五引证商标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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