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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776906号“瑞五丰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2108号
2025-04-16 00:00:00.0
异议人:华润五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宋世洪
异议人华润五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宋世洪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776906号“瑞五丰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瑞五丰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工业用黏合剂;肥料;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256630号“五丰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食品保藏用化学品;食品工业用谷蛋白”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物防腐用化学品;从植物中提取的化妆品工业用化学品”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似,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第30类“米”商品上的第12258239号“五丰及图”商标虽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工业用黏合剂;肥料;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等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在行业上差异较大,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异议人请求本案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776906号“瑞五丰及图”商标在“食物防腐用化学品;从植物中提取的化妆品工业用化学品”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宋世洪
异议人华润五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宋世洪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776906号“瑞五丰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瑞五丰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工业用黏合剂;肥料;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256630号“五丰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食品保藏用化学品;食品工业用谷蛋白”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物防腐用化学品;从植物中提取的化妆品工业用化学品”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似,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第30类“米”商品上的第12258239号“五丰及图”商标虽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工业用黏合剂;肥料;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等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在行业上差异较大,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异议人请求本案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776906号“瑞五丰及图”商标在“食物防腐用化学品;从植物中提取的化妆品工业用化学品”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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