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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066811号“NY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370601号
2024-12-25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58066811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棒球主盟资产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盟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苏州燕乐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1月02日对第58066811号“NY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336076号“NY及图”商标(引证商标一)、第506836号“N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复制摹仿申请人“MLB”和“NY”商标、攀附申请人商标、商号所承载商誉的主观恶意。除争议商标以外,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还大量抄袭复制申请人的“MLB”、“NY及图”等知名品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且其关联公司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恶意已在在先行政裁定及司法判决中得到支持。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提供者的误认和混淆,造成不良影响。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NY及图”等商标在中国经营多年,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之间建立起了唯一对应关系,构成驰名商标。申请人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二是在“衣服”商品上注册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淡化申请人的驰名商标,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损。四、申请人对“NY及图”享有在先商品化权益,争议商标是对上述标志的抄袭和摹仿,构成对申请人在先权利的严重侵犯。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美国职业棒球大联盟(简称MLB)的百科全书、国家图书馆相关检索报告、赛事资料、媒体报道、活动照片、宣传资料、商标注册情况、纽约洋基队介绍与报道、网络销售相关商品页面、实体店照片、产品照片等;相关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被申请人与上海宇顺服饰有限公司的产品销售信息截图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4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内衣;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袜;围巾;皮带(服饰用);童装”商品上,专用权至2033年4月13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二均在先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手套(服装)、围巾、鞋、袜、衣服等商品上,现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尚处于我局撤销复审案件审理中,时至本案审结之时,上述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3、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25类商品上还有三十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十余件“MLBNY”商标、“MLBNY及图”、“NY及图”等商标均由上海宇顺服饰有限公司转让于被申请人,其中大部分商标因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商标近似而未能获准注册或已被宣告无效。我局在商评字[2023]第0341917号《关于第46902248号“NY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认定在案证据显示“被申请人及上海宇顺服饰有限公司还在经营中擅自将申请人的“NY及图”商标用于网上店铺宣传页面,更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该案商标标识与本案争议商标均由字母NY经艺术化设计而成,已被我局认定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而宣告无效,上述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的二十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多件包含“MLBNY”、“NY”的商标,其中大部分商标因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商标近似而未能获准注册,例如第41813716号“MLBNY及图”商标、第44695021号“Mlbny及图”商标、第44697285号“MLBNY及图”等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第46911999号、第58071162号“MLBNY MLBNY MLBCL及图”商标等均被我局做出的异议决定不予核准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供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和在案证据,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内衣;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袜;围巾;童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帽、手套(服装)、围巾、鞋、袜、衣服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NY及图”与引证商标一、二“NY及图”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同时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的“NY”品牌在先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皮带(服饰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未违反上述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情形。在案证据虽可以证明申请人商标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但尚不足以全面反映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二所指定使用的商品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销售、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故本案不足以认定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熟知。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三、本案尚无证据认定争议商标本身使用在核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亦或作为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产生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效果,即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认为,申请人在先标识具有较强显著性,争议商标与其表现形式相近,难谓巧合。且由查明事实3可知,除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第25类商品上有多件包含“MLBNY”、“NY”的商标,其中包括十余件“MLBNY”商标、“MLBNY及图”、“NY及图”等商标均由上海宇顺服饰有限公司转让于被申请人,并提出注册申请二十余件商标,包括多件包含“MLBNY”、“NY”的商标,其中大部分商标因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商标近似而未能获准注册。加之,申请人所提交被申请人与上海宇顺服饰有限公司的产品销售信息截图等证据显示被申请人及上海宇顺服饰有限公司还在经营中擅自将申请人的“NY及图”商标用于网上店铺宣传页面,更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及在先案件中均未对该项证据予以否认。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主观难谓正当。本案被申请人围绕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标识反复申请注册多件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以及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五、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对“NY及图”标志享有的商品化权,并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申请人所主张“NY及图”标志已经作为商标在相关商品上进行注册,争议商标与其所主张的在先权益的冲突应优先适用商标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我局已进行相应的审理,且已适用其他条款保护申请人权利。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西盟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苏州燕乐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1月02日对第58066811号“NY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336076号“NY及图”商标(引证商标一)、第506836号“N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复制摹仿申请人“MLB”和“NY”商标、攀附申请人商标、商号所承载商誉的主观恶意。除争议商标以外,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还大量抄袭复制申请人的“MLB”、“NY及图”等知名品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且其关联公司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恶意已在在先行政裁定及司法判决中得到支持。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提供者的误认和混淆,造成不良影响。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NY及图”等商标在中国经营多年,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之间建立起了唯一对应关系,构成驰名商标。申请人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二是在“衣服”商品上注册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淡化申请人的驰名商标,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损。四、申请人对“NY及图”享有在先商品化权益,争议商标是对上述标志的抄袭和摹仿,构成对申请人在先权利的严重侵犯。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美国职业棒球大联盟(简称MLB)的百科全书、国家图书馆相关检索报告、赛事资料、媒体报道、活动照片、宣传资料、商标注册情况、纽约洋基队介绍与报道、网络销售相关商品页面、实体店照片、产品照片等;相关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被申请人与上海宇顺服饰有限公司的产品销售信息截图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4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内衣;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袜;围巾;皮带(服饰用);童装”商品上,专用权至2033年4月13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二均在先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手套(服装)、围巾、鞋、袜、衣服等商品上,现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尚处于我局撤销复审案件审理中,时至本案审结之时,上述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3、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25类商品上还有三十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十余件“MLBNY”商标、“MLBNY及图”、“NY及图”等商标均由上海宇顺服饰有限公司转让于被申请人,其中大部分商标因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商标近似而未能获准注册或已被宣告无效。我局在商评字[2023]第0341917号《关于第46902248号“NY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认定在案证据显示“被申请人及上海宇顺服饰有限公司还在经营中擅自将申请人的“NY及图”商标用于网上店铺宣传页面,更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该案商标标识与本案争议商标均由字母NY经艺术化设计而成,已被我局认定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而宣告无效,上述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的二十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多件包含“MLBNY”、“NY”的商标,其中大部分商标因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商标近似而未能获准注册,例如第41813716号“MLBNY及图”商标、第44695021号“Mlbny及图”商标、第44697285号“MLBNY及图”等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第46911999号、第58071162号“MLBNY MLBNY MLBCL及图”商标等均被我局做出的异议决定不予核准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供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和在案证据,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内衣;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袜;围巾;童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帽、手套(服装)、围巾、鞋、袜、衣服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NY及图”与引证商标一、二“NY及图”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同时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的“NY”品牌在先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皮带(服饰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未违反上述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情形。在案证据虽可以证明申请人商标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但尚不足以全面反映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二所指定使用的商品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销售、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故本案不足以认定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熟知。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三、本案尚无证据认定争议商标本身使用在核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亦或作为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产生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效果,即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认为,申请人在先标识具有较强显著性,争议商标与其表现形式相近,难谓巧合。且由查明事实3可知,除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第25类商品上有多件包含“MLBNY”、“NY”的商标,其中包括十余件“MLBNY”商标、“MLBNY及图”、“NY及图”等商标均由上海宇顺服饰有限公司转让于被申请人,并提出注册申请二十余件商标,包括多件包含“MLBNY”、“NY”的商标,其中大部分商标因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商标近似而未能获准注册。加之,申请人所提交被申请人与上海宇顺服饰有限公司的产品销售信息截图等证据显示被申请人及上海宇顺服饰有限公司还在经营中擅自将申请人的“NY及图”商标用于网上店铺宣传页面,更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及在先案件中均未对该项证据予以否认。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主观难谓正当。本案被申请人围绕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标识反复申请注册多件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以及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五、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对“NY及图”标志享有的商品化权,并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申请人所主张“NY及图”标志已经作为商标在相关商品上进行注册,争议商标与其所主张的在先权益的冲突应优先适用商标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我局已进行相应的审理,且已适用其他条款保护申请人权利。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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