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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074979号“蝉空间 CHAN ROO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69286号
2025-06-06 00:00:00.0
申请人:海福乐家居(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壹分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074979号“蝉空间 CHAN RO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3507群组“会计咨询,税务筹划,开发票服务”服务的专用权。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460547号“椿庐CHUN ROOM及图”商标、第5661161号“玉恒及图”商标、第5519730号“华夏银行HUAXIA BANK及图”商标、第24928793号图形商标、第5257868号“唐龙及图”商标、第15755946号图形商标、第49569440号“君需官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存在显著差异,不易引起公众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各引证商标已并存,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四、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五、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六、引证商二、三、四权利状态尚不稳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其在“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市场分析;商业评估;市场研究;经济预测”服务上的注册,故其在上述服务上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在“会计;绘制帐单、帐目报表;审计;税款准备;”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会计咨询,税务筹划,开发票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在上述三项服务上我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复审范围仅限于广告宣传等其余服务(以下统称复审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五、六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广告宣传、职业介绍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七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职业介绍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字母组合“CHAN ROOM”与引证商标一“CHUN ROOM”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图形与引证商标七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主体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壹分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074979号“蝉空间 CHAN RO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3507群组“会计咨询,税务筹划,开发票服务”服务的专用权。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460547号“椿庐CHUN ROOM及图”商标、第5661161号“玉恒及图”商标、第5519730号“华夏银行HUAXIA BANK及图”商标、第24928793号图形商标、第5257868号“唐龙及图”商标、第15755946号图形商标、第49569440号“君需官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存在显著差异,不易引起公众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各引证商标已并存,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四、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五、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六、引证商二、三、四权利状态尚不稳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其在“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市场分析;商业评估;市场研究;经济预测”服务上的注册,故其在上述服务上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在“会计;绘制帐单、帐目报表;审计;税款准备;”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会计咨询,税务筹划,开发票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在上述三项服务上我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复审范围仅限于广告宣传等其余服务(以下统称复审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五、六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广告宣传、职业介绍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七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职业介绍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字母组合“CHAN ROOM”与引证商标一“CHUN ROOM”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图形与引证商标七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主体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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