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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703521号“QUANBOSS”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8467号
2025-05-09 00:00:00.0
异议人一:全友家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泰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徐邵兵
异议人全友家私有限公司、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徐邵兵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703521号“QUANBOS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QUANBOSS”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上。  全友家私有限公司(以下称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531427号、第38631328号“QUANU”、第10550968号“全友QUANU”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户外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一在“家具”等商品上注册的“全友QUAN YOU”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一该商标整体差别显著,指定使用商品与服务亦区别较大,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一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一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  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异议人二)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56146号“BOSS”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2类“版权管理;法律服务;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咨询”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二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12748号、第1960716号“BOSS”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进出口代理;用于促销或广告的商品展示;直接邮寄广告”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QUANBOSS”完整包含异议人二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引证商标“BOSS”,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广告;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货物展出;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进出口代理”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样品散发;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推销(替他人);人事管理咨询”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已构成部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指定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异议人二注册并使用在“服装”商品上的“BOSS”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与异议人二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差异较大,不存在密切关联,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损害异议人的合法利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二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703521号“QUANBOSS”商标在“广告;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货物展出;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进出口代理”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泰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徐邵兵
异议人全友家私有限公司、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徐邵兵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703521号“QUANBOS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QUANBOSS”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上。  全友家私有限公司(以下称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531427号、第38631328号“QUANU”、第10550968号“全友QUANU”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户外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一在“家具”等商品上注册的“全友QUAN YOU”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一该商标整体差别显著,指定使用商品与服务亦区别较大,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一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一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  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异议人二)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56146号“BOSS”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2类“版权管理;法律服务;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咨询”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二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12748号、第1960716号“BOSS”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进出口代理;用于促销或广告的商品展示;直接邮寄广告”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QUANBOSS”完整包含异议人二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引证商标“BOSS”,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广告;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货物展出;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进出口代理”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样品散发;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推销(替他人);人事管理咨询”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已构成部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指定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异议人二注册并使用在“服装”商品上的“BOSS”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与异议人二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差异较大,不存在密切关联,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损害异议人的合法利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二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703521号“QUANBOSS”商标在“广告;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货物展出;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进出口代理”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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