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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258041号“锦绣珠江牌”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5375号
2024-12-20 00:00:00.0
异议人:广东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广东粤锦绣电缆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粤锦绣电缆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3期《商标公告》第71258041号“锦绣珠江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锦绣珠江牌”指定使用于第9类商品及第35类服务上。异议人对其中指定使用于第9类“天线;安全监控机器人;电缆”等商品上的初步审定提出异议。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366500A号“珠江 PEARL RIVER”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光学纤维(光导纤维);电暖衣服”。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182082号“珠江电力”、第38491234号“珠江线缆”、第39659487号“珠江实业”及第47906819号“珠江”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电线和电缆;便携式遥控阻车器;电缆;纤维光缆;USB充电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电缆;运载工具用电池”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锦绣珠江牌”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部分文字“珠江”,易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258041号“锦绣珠江牌”商标在“电缆;运载工具用电池”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和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广东粤锦绣电缆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粤锦绣电缆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3期《商标公告》第71258041号“锦绣珠江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锦绣珠江牌”指定使用于第9类商品及第35类服务上。异议人对其中指定使用于第9类“天线;安全监控机器人;电缆”等商品上的初步审定提出异议。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366500A号“珠江 PEARL RIVER”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光学纤维(光导纤维);电暖衣服”。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182082号“珠江电力”、第38491234号“珠江线缆”、第39659487号“珠江实业”及第47906819号“珠江”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电线和电缆;便携式遥控阻车器;电缆;纤维光缆;USB充电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电缆;运载工具用电池”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锦绣珠江牌”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部分文字“珠江”,易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258041号“锦绣珠江牌”商标在“电缆;运载工具用电池”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和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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