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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081759号“卓越福太 JOYOFUTI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130554号
2020-11-25 00:00:00.0
异议人: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世福达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卓越电器(深圳)有限公司
异议人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卓越电器(深圳)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1期《商标公告》第36081759号“卓越福太 JOYOFUTI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卓越福太 JOYOFUTIE”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职业介绍、市场营销研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298811号、第1153948号“FOTILE”商标,第3737164号、第11959349号、第15962922号、第32092651A号“方太 FOTILE”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似,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厨房炉灶、吸油烟器”商品上的“FOTILE”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未构成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恶意复制、摹仿。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侵犯了其在先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商号未构成相同或高度近似,故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且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081759号“卓越福太 JOYOFUTI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世福达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卓越电器(深圳)有限公司
异议人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卓越电器(深圳)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1期《商标公告》第36081759号“卓越福太 JOYOFUTI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卓越福太 JOYOFUTIE”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职业介绍、市场营销研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298811号、第1153948号“FOTILE”商标,第3737164号、第11959349号、第15962922号、第32092651A号“方太 FOTILE”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似,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厨房炉灶、吸油烟器”商品上的“FOTILE”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未构成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恶意复制、摹仿。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侵犯了其在先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商号未构成相同或高度近似,故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且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081759号“卓越福太 JOYOFUTI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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