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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129292号“嗨火锅 H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65298号
2025-06-06 00:00:00.0
申请人:季兰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129292号“嗨火锅 H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81999号“嗨”商标、第74698313号“嗨 嗨辣鸭”商标、第34244045号“嗨 生鲜”商标、第20134007号“嗨厨房”商标、第14726164号“嗨商城”商标、第79778489号“嗨网球”商标、第16321377号“V嗨”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二、申请商标采用艺术字体设计,并非不规范汉字,用作商标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中外文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核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包含的“嗨”、“锅”文字字形与国家通用规范汉字字形不符,易使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汉字书写产生错误认知,用作商标易产生社会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129292号“嗨火锅 H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81999号“嗨”商标、第74698313号“嗨 嗨辣鸭”商标、第34244045号“嗨 生鲜”商标、第20134007号“嗨厨房”商标、第14726164号“嗨商城”商标、第79778489号“嗨网球”商标、第16321377号“V嗨”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二、申请商标采用艺术字体设计,并非不规范汉字,用作商标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中外文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核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包含的“嗨”、“锅”文字字形与国家通用规范汉字字形不符,易使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汉字书写产生错误认知,用作商标易产生社会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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