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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038694号“厨缘好太太”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579号
2025-01-14 00:00:00.0
异议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影兴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影兴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2038694号“厨缘好太太”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厨缘好太太”指定使用在第7类“交流发电机;熨衣机”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41160号“好太太家品”、第18174983号“GOOD-WIFE”、第21175836号“好太太”、第24367347号“好太太 HOTATA”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水族池通气泵;造纸机;制食品用电动机械”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306660号“好太太智联”、第41863438号“好太太 科徕尼”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厨房用电动机器;电动真空吸尘器;熨衣机”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包含汉字“好太太”,易被误认为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熨衣机”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经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晾衣架”商品上的“好太太及图”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差异较大,不存在密切关联,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损害异议人的合法利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构成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异议人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038694号“厨缘好太太”商标在“熨衣机”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影兴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影兴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2038694号“厨缘好太太”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厨缘好太太”指定使用在第7类“交流发电机;熨衣机”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41160号“好太太家品”、第18174983号“GOOD-WIFE”、第21175836号“好太太”、第24367347号“好太太 HOTATA”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水族池通气泵;造纸机;制食品用电动机械”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306660号“好太太智联”、第41863438号“好太太 科徕尼”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厨房用电动机器;电动真空吸尘器;熨衣机”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包含汉字“好太太”,易被误认为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熨衣机”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经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晾衣架”商品上的“好太太及图”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差异较大,不存在密切关联,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损害异议人的合法利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构成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异议人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038694号“厨缘好太太”商标在“熨衣机”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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