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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435662号“GIADA CURTI”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31437号
2019-06-14 00:00:00.0
申请人:宏珏高级时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万商天勤知识产权事务所(普通合伙)
原异议人:珂帝安东尼奥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辰涵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18)商标异字第0000048574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8年11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原异议人商标”GIADACURTI”是原异议人独创、在先并广泛使用在服装的商标,被异议商标是对原异议人独创并享有极高知名度 “GIADACURTI” 商标的恶意复制,是在抢注原异议人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不仅会严重损害原异议人的利益,还会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扰乱商标管理秩序,从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等的规定,原异议人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程序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原异议人的第1423517号“GIADACURTI”意大利商标注册证。
2、“GIADACURTI”商标转让公证书。
3、中国网络媒体关于原异议人“GIADACURTI”品牌服装的报道。
4、西安曲江千秋展览策划有限公司发给原异议人的“GIADACURTI”时装发布秀邀请函。
5、“GIADACURTI”时装发布会现场视频及照片。
6、中国网络媒体关于原异议人参加2013欧亚经济论坛西安国际时尚周的报道。
7、中国网络媒体关于原异议人参加西安榜样时尚之夜的报道。
8、“GIADACURTI”北京时装发布会门票、中国国际时装周现场视频及照片。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GIADACURTI”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游泳衣;化装舞会用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婚纱”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并提供了“GIADACURTI”意大利商标注册证复印件、GIADA CURTI北京时装发布会门票复印件、西安曲江千秋展览策划有限公司发给异议人的GIADA CURTI时装发布会邀请函复印件、GIADA CURTI时装发布会现场视频及照片、“梅赛德斯奔驰——中国国际时装周(2015春夏系列)GIADA CURTI高定时装发布会”现场视频及照片等证据材料。上述证据可以证明:“GIADACURTI”商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且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GIADACURTI”商标经过异议人的广泛宣传和使用,在国际时尚界享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使用的“GIADACURTI”商标文字完全相同,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0435662号“GIADACURTI”商标在“服装;游泳衣;化装舞会用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婚纱”商品上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具有“GIADA”商标的合法在先权利,注册与“GIADA”商标相关联的”GIADACURTI”商标是合理的,不存在故意抢注的情况。原异议人在中国境内使用”GIADACURTI”商标并未达到驰名商标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的状态,其所称在先使用以及合法在先权利不能对抗申请人的在先注册。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等的规定。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第1569313号“GIADA”商标信息。
2、宏珏高级时装股份有限公司对“GIADA”品牌的宣传广告资料。
3、宏珏高级时装股份有限公司的“GIADA”品牌专卖店或分公司目录。
4、宏珏高级时装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至2015年的地税和国税缴纳证明。
5、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向被申请人的相关利益方发送的警告函。
6、申请人对于被申请人提供的在先权利证据的质证意见。
原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意见,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6月27日申请注册,2017年5月13日通过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
2、申请人名下商标共527件。申请人除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外,其在第1至45类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了“GIADA”商标;在第3类、第9类、第14类、第18类、第35类、第40类、第42类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了第20435662“GIADA CURTI”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原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早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2016年6月27日)之前,原异议人通过期刊杂志、参加大型服装发布会等方式对“GIADACURTI”商标在服装商品及相关行业上进行了大量的宣传使用,已在中国大陆地区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在原异议人“GIADACURTI”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情况下,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具有知晓原异议人“GIADACURTI”商标的可能性。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使用的“GIADACURTI”商标文字构成相同,且被异议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原异议人“GIADACURTI”商标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该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自于原异议人或与原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所指的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之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经审查认为,被异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原异议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所提理由不成立。
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原异议人名下的“GIADACURTI”商标在服装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GIADACURTI”与原异议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GIADACURTI”商标文字构成相同。作为同行业经营者,申请人在第1至45类商品及服务全类上申请注册了“GIADA”商标,在第3类、第9类、第14类、第18类、第35类、第40类、第42类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了“GIADA CURTI”商标,行为难谓正当。综上,我局认为,申请人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此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申请人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万商天勤知识产权事务所(普通合伙)
原异议人:珂帝安东尼奥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辰涵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18)商标异字第0000048574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8年11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原异议人商标”GIADACURTI”是原异议人独创、在先并广泛使用在服装的商标,被异议商标是对原异议人独创并享有极高知名度 “GIADACURTI” 商标的恶意复制,是在抢注原异议人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不仅会严重损害原异议人的利益,还会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扰乱商标管理秩序,从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等的规定,原异议人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程序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原异议人的第1423517号“GIADACURTI”意大利商标注册证。
2、“GIADACURTI”商标转让公证书。
3、中国网络媒体关于原异议人“GIADACURTI”品牌服装的报道。
4、西安曲江千秋展览策划有限公司发给原异议人的“GIADACURTI”时装发布秀邀请函。
5、“GIADACURTI”时装发布会现场视频及照片。
6、中国网络媒体关于原异议人参加2013欧亚经济论坛西安国际时尚周的报道。
7、中国网络媒体关于原异议人参加西安榜样时尚之夜的报道。
8、“GIADACURTI”北京时装发布会门票、中国国际时装周现场视频及照片。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GIADACURTI”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游泳衣;化装舞会用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婚纱”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并提供了“GIADACURTI”意大利商标注册证复印件、GIADA CURTI北京时装发布会门票复印件、西安曲江千秋展览策划有限公司发给异议人的GIADA CURTI时装发布会邀请函复印件、GIADA CURTI时装发布会现场视频及照片、“梅赛德斯奔驰——中国国际时装周(2015春夏系列)GIADA CURTI高定时装发布会”现场视频及照片等证据材料。上述证据可以证明:“GIADACURTI”商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且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GIADACURTI”商标经过异议人的广泛宣传和使用,在国际时尚界享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使用的“GIADACURTI”商标文字完全相同,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0435662号“GIADACURTI”商标在“服装;游泳衣;化装舞会用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婚纱”商品上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具有“GIADA”商标的合法在先权利,注册与“GIADA”商标相关联的”GIADACURTI”商标是合理的,不存在故意抢注的情况。原异议人在中国境内使用”GIADACURTI”商标并未达到驰名商标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的状态,其所称在先使用以及合法在先权利不能对抗申请人的在先注册。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等的规定。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第1569313号“GIADA”商标信息。
2、宏珏高级时装股份有限公司对“GIADA”品牌的宣传广告资料。
3、宏珏高级时装股份有限公司的“GIADA”品牌专卖店或分公司目录。
4、宏珏高级时装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至2015年的地税和国税缴纳证明。
5、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向被申请人的相关利益方发送的警告函。
6、申请人对于被申请人提供的在先权利证据的质证意见。
原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意见,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6月27日申请注册,2017年5月13日通过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
2、申请人名下商标共527件。申请人除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外,其在第1至45类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了“GIADA”商标;在第3类、第9类、第14类、第18类、第35类、第40类、第42类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了第20435662“GIADA CURTI”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原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早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2016年6月27日)之前,原异议人通过期刊杂志、参加大型服装发布会等方式对“GIADACURTI”商标在服装商品及相关行业上进行了大量的宣传使用,已在中国大陆地区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在原异议人“GIADACURTI”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情况下,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具有知晓原异议人“GIADACURTI”商标的可能性。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使用的“GIADACURTI”商标文字构成相同,且被异议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原异议人“GIADACURTI”商标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该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自于原异议人或与原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所指的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之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经审查认为,被异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原异议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所提理由不成立。
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原异议人名下的“GIADACURTI”商标在服装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GIADACURTI”与原异议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GIADACURTI”商标文字构成相同。作为同行业经营者,申请人在第1至45类商品及服务全类上申请注册了“GIADA”商标,在第3类、第9类、第14类、第18类、第35类、第40类、第42类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了“GIADA CURTI”商标,行为难谓正当。综上,我局认为,申请人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此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申请人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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