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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928105号“凹盼盼”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045号
2025-02-25 00:00:00.0
异议人:亚萨合莱(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池东奇
异议人亚萨合莱(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池东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5928105号“凹盼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凹盼盼”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家用电厨灶;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133499A号、第25133497号“盼盼”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6类“金属门”、第20类“家具”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并使用于“防盗门”商品上的“盼盼PANPAN及图”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扩大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如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并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928105号“凹盼盼”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池东奇
异议人亚萨合莱(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池东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5928105号“凹盼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凹盼盼”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家用电厨灶;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133499A号、第25133497号“盼盼”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6类“金属门”、第20类“家具”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并使用于“防盗门”商品上的“盼盼PANPAN及图”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扩大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如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并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928105号“凹盼盼”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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